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橋小字第128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友仁
被 告 謝承祐(原名謝東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3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參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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