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08年度,1282號
CDEV,108,橋小,1282,201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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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小字第128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薛安書 


被   告 趙奕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固主張被告之住所地在本院轄區之高 雄市○○區○○路00號2 樓,然被告住所地業已於民國102 年7 月22日遷至澎湖縣○○鄉○○村○○000 號,有其個人 戶籍資料( 完整姓名) 查詢結果附卷可佐,依前揭規定,自 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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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