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07年度,936號
CDEV,107,橋簡,936,20191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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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936號
原   告 劉佩盈 
被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蔡昀荃 
被   告 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被   告 愛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佳衢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趙紹偉 
      孫倢羚 
被   告 林恩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 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286,900 元。惟本件起訴時,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玉山商銀)設在臺北市○○區○○○路0 段 000 號及117 號,被告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購蝦 皮公司)設在臺北市○○區○○路00號9 樓之1 ,被告愛貝 有限公司(下稱愛貝公司)設在臺北市○○區○○路00號10 樓,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商銀) 係設在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1 樓及地下1 樓等 情,業經被告玉山商銀、樂購蝦皮公司、愛貝公司及台新商 銀陳報在卷,被告林恩任則設籍在金門縣○○鄉○○村○○ 00號乙節,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均非本院



管轄區域。而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3 條至第19條所定應適 用特別審判籍之情形,兩造亦無合意管轄之約定,衡酌被告 林恩任因原告匯款286,900 元至被告林恩任玉山商銀虛擬帳 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對應被告林恩任實體帳號為永 豐商業銀行股有限公司金門分行00000000000000號)之同一 事實,前經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23 8 號為不起訴處分乙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憑,則為 兼顧證據調查便利性,本件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較為 適宜。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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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