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8年度,488號
TYEV,108,桃補,488,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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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488號
原   告 蔡竹清 

法定代理人 蔡淑芬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加利實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7,15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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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