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488號
原 告 蔡竹清
法定代理人 蔡淑芬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加利實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7,15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