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8年度,463號
TYEV,108,桃補,463,2019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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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463號
原   告 趙令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鍋大師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0 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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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鍋大師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