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673號原 告 陳永標 訴訟代理人 張百欣律師複代理人 陳孟彥律師 黃曼瑤律師被 告 林一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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