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8年度,673號
TYEV,108,桃簡,673,2019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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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673號
原   告 陳永標 
訴訟代理人 張百欣律師
複代理人  陳孟彥律師
      黃曼瑤律師
被   告 林一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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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