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6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明慧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歐勝源、楊子漪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9 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於上訴狀記載「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之聲
明」。亦即其上訴之範圍及請求第二審法院如何判決,尚有不明
。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