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8年度,658號
TYEV,108,桃簡,658,2019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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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6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明慧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歐勝源楊子漪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9 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於上訴狀記載「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之聲
明」。亦即其上訴之範圍及請求第二審法院如何判決,尚有不明
。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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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