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2278號原 告 余家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勝鑫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