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桃園簡易庭(刑事),桃秩字,108年度,187號
TYEM,108,桃秩,187,201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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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桃秩字第187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被移送人  曾智哲 



      毛志仁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 年10月21日蘆警分刑社字第108002673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智哲毛志仁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 年10月13日11時50分許。 ㈡地點:桃園市○○區○○路000 號前。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曾智哲毛志仁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照片8 張。
四、核被移送人曾智哲毛志仁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7條第2 款互相鬥毆之行為,應依該條款論處。爰審酌被移 送人曾智哲毛志仁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 開非行所生之危害,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7條第2 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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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