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3年度營小字第40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被 告 郭耀鴻
郭蕙茹
郭蕙萍
郭蕙雯
陳美伶(原名:郭陳阿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6 月
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郭蕙如」之記載,應更正為「郭蕙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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