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8年度,273號
SYEV,108,營簡,273,2019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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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營簡字第27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陳品妍即陳雅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08
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8,244元,及其中新臺幣124,054元 自民國94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8月3日向訴外人美國運通銀 行(已更名為渣打銀行)申請信用貸款,約定適用特惠利率 百分之9.99,為期6個月,期滿後即週年利率自動改為百分 之16,若有2次以上延滯繳款紀錄,利率則調整為週年利率 百分之18,按日計息,直到該貸款之本息全部付清為止。 詎被告於94年6月22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繳款義務,至94年7月 31日止,尚積欠128,244元(其中124,054元為本金)未清償 。嗣渣打銀行於99年10月29日將上開債權(含本金及已發生 之利息)讓與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 係,訴請被告給付上開款項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 載。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美國通運信用貸款 申請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貸款還款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 書、債權資料明細表及報紙公告等為證。本院審酌原告所提 之證據資料,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 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 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330元(即第一 審裁判費),本院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 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85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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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