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營秩字第36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
被移送人 葉冠成
楊晏霖
林文翔
郭品佑
王俊佑
陳志翔
張祖擇
許芳哲
葉承維
許芳祐
孫春榮
王榮碩
蔡承融
黃郡暉
曾偉翃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10月5日南市警佳偵字第108047254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一、張祖擇、楊晏霖、林文翔意圖鬥毆而聚眾,各處罰鍰新臺幣 3,000元。
二、郭品佑、王榮碩、陳志翔、蔡承融、黃郡暉、王俊佑、孫春 榮、曾偉翃意圖鬥毆而聚眾,各處罰鍰新臺幣1,000元。三、葉冠成、葉承維、許芳哲、許芳祐均不罰。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於民國108年9月3日晚上10時22分許,在臺 南市○○區○○里000號(下稱系爭地點),被移送人葉冠 成、楊晏霖因發生口角嫌隙糾紛,意圖鬥毆,雙方各自約朋 友於系爭地點,嗣因民眾報案,警方到場處理,認被移送人 之行為業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3款,爰依法移請 裁處。
二、經查,被移送人林文翔於警詢稱:108年9月2日晚上10時許 ,我騎乘機車在葉冠成的前方,他想超車,我沒有讓他先過 ,他認為我在逼車。後來在佳里區新生路的鮮茶道飲料店門 口,葉冠成看到我與楊晏霖,葉冠成就騎到路中間加速機車 油門挑釁,後來我跟楊晏霖回家後,崔志宇告訴我葉冠成要 找人對我跟楊晏霖輸贏,直至隔天,我放學時遇見葉冠成, 他說他有叫人,約我至系爭地點,我有打電話給楊晏霖載我 過去,我、楊晏霖、郭品佑一同前往系爭地點,我沒有叫郭 品佑去,他自己跟過去的,我也沒有叫張祖擇過去,我們到 場時已經有些人在那邊等語。被移送人楊晏霖於警詢稱:當 天我去在林文翔,他表示有人放話要約他在系爭地點談事情 ,於是我就陪他過去,到現場時,已經有一大堆人在那邊等 語;被移送人郭品佑於警詢稱:我下課時準備離開,發現林
文翔機車鑰匙不見,我就陪他尋找,楊晏霖騎機車來載林文 翔,我就跟著他們離開,他們直接停到系爭地點,我也停下 來看,就聽到楊晏霖、林文翔及張祖擇在說對方在108年9月 2日騎車挑釁的行為等語;被移送人張祖擇於警詢稱:於108 年9月2日楊晏霖與葉冠成起口角,楊晏霖告訴我說葉冠成找 他108年9月3日尬車,在他們學校要下課時,我叫王榮碩騎 車到系爭地點等葉冠成,葉冠成騎車過來,我就叫他停車, 當時我有推他一下,因為那時在路口,我就叫他停車下來, 葉冠成下車進來巷子內後,葉冠成與楊晏霖再談尬車的事情 。當時我要問他為什麼要找楊晏霖尬車,順勢推肩膀一下, 我之前有看過葉冠成,但不認識他等語;被移送人王榮碩於 警詢稱:我騎車載張祖擇一起看眼科醫生,看完醫生張祖擇 說要去系爭地點找朋友,當時北門農工夜間部還沒有下課, 我將車停在路旁等,張祖擇朋友下課後騎機車過來,沒多久 對方有騎車過來,張祖擇走到機車道將一名男子攔下來,之 後我就不清楚等語,綜合上開被移送人之陳述,被移送人葉 冠成、林文翔、楊晏霖因於108年9月2日有行車糾紛,楊晏 霖請張祖擇來幫忙,郭品佑隨同林文翔、楊晏霖前往系爭地 點,王榮碩隨同張祖擇前往系爭地點,張祖擇在葉冠成騎車 抵達尚在機車道即將葉冠成攔下,並質問葉冠成,讓葉冠成 與楊晏霖至巷子內談判等事實堪予認定。
三、被移送人王俊佑於警詢陳稱:曾偉翃騎機車載我要去曾偉翃 之住處,途中經過系爭地點遇到張祖擇,張祖擇叫我們,我 們就騎過去,現場有一堆人,詳細情形我不知道,我在現場 沒有看到有人動手等語;被移送人曾偉翃於警詢稱:我、王 俊佑、孫春榮下班要去吃東西,我騎機車載曾偉翃回我家拿 安全帽,孫春榮自己騎車,經過系爭地點時,聽到張祖擇叫 嚄,我就跟孫春榮、王俊佑及張祖擇在那邊聊天,我沒有看 到發生任何事情等語;被移送人孫春榮於警詢陳稱:我與王 俊佑、曾偉翃騎機車至系爭地點,張祖擇跟我打招呼,我就 停下來,之後就看到張祖擇攔下一個人,攔下後與該人發生 爭吵,並用手推該人,不久警方就抵達現場等語,由上開被 移送人陳述,被移送人王俊佑、曾偉翃、孫春榮係於張祖擇 攔下葉冠成前應張祖擇要求留置現場至警方抵達後被帶回警 局等情,堪予認定。
四、被移送人陳志翔於警詢稱:我與黃郡暉有約等他下課去吃飯 ,我抵達後沒人在現場,我騎車離開再返回發現一堆人在現 場,黃郡暉再與對方講話,對方有一名我認識,詳細情形我 不清楚等語。被移送人黃郡暉於警詢稱:放學後我與朋友約 吃飯,我們約在蕭壟糖廠門口,我騎車經過發現認識的朋友
過去打招呼,我看到一名男子走到機車道將一名機車騎士攔 下,攔人男子跟對方說不是要找人飆車,雙方談話後各找父 母到場,我不認識攔車的人,我認識被攔車的人是葉冠成等 語;被移送人蔡承融於警詢稱:當時我要去北門農工找黃郡 暉吃飯,我們抵達系爭地點後,有人把我們攔下來,攔我們 的人我不認識,我停下來就看到那群人在大小聲再談事情, 他們在講什麼事情我不清楚,我沒有看到他們打架等語,由 上開被移送人陳述,被移送人陳志翔、黃郡暉、蔡承融係於 張祖擇攔下葉冠成前應張祖擇要求留置現場至警方抵達後被 帶回警局等情,堪予認定。
五、被移送人葉冠成於警詢稱:當天我從北門農工下課要騎機車 回家,在系爭地點遭一群人攔車,張祖擇就推我說「你不是 要約人尬車、要約人輸贏」,還問我現在是這樣,還是要給 我叫人,並叫我進巷子內賣冰處,我不認識張祖擇,我只認 識楊晏霖等語;被移送人葉承維於警詢稱:當晚下課後,我 騎機車要回家,我同學叫我與葉冠成騎機車跟在他們後面, 騎到系爭地點,我同學停車後,我也騎車抵達後,我同學跟 我說等等看好戲,葉冠成最後一個騎車到達後遭張祖擇攔下 來,張祖擇對葉冠成說你的機車很會跑不是要找人尬車,還 動手推葉冠成、打他的頭,張祖擇要葉冠成進去糖廠賣冰處 ,一群人將葉冠成圍住,對方叫我找人疑似要跟我們輸贏等 語;被移送人許芳祐於警詢稱:我與葉冠成、葉承維從學校 出來相約去吃宵夜,葉承維騎機車在前,許芳哲載我與葉冠 成騎機車在後面,經過系爭地點,一群人騎車聚集在路旁, 大燈朝我們照,其中一人走出來喊葉冠成,說只要找葉冠成 ,其他人都沒事,對方有一個人推葉冠成,徒手打了葉冠成 的頭,並要求我們到蕭壟糖廠裡面一點,葉承維看到後也返 回園區,然後許芳哲、葉承維跟我在蕭壟糖廠賣冰處抽煙, 看他們跟葉冠成講話,對方要求葉冠成叫人過來,葉冠成有 打電話給葉媽媽,葉媽媽到場後,對方也有嗆她等語;被移 送人許芳哲於警詢稱:我與葉冠成、葉承維從學校出來相約 去吃宵夜,葉承維騎機車在前,我載許芳祐與葉冠成騎機車 在後面,經過系爭地點,一群人騎車聚集在路旁,大燈朝我 們照,其中一人走出來喊葉冠成,說只要找葉冠成,其他人 都沒事,對方有一個人推葉冠成,徒手打了葉冠成的頭,並 要求我們到蕭壟糖廠裡面一點,葉承維看到後也返回園區, 然後許芳祐、葉承維跟我在蕭壟糖廠賣冰處抽煙,看他們跟 葉冠成講話,對方要求葉冠成叫人過來,葉冠成有打電話給 葉媽媽,葉媽媽到場後與對方互嗆等語。綜合上開被移送人 之陳述,被移送人葉冠成、葉承維、許芳哲、許芳祐四人於
離開學校之際,騎乘機車行經系爭地點前,葉冠成遭張祖擇 攔下,並由張祖擇一方人馬圍住與葉冠成一人談判,葉承維 、許芳哲、許芳祐僅在旁邊等候葉冠成等情,堪予認定。六、綜上所述,被移送人葉冠成、林文翔、楊晏霖因於108年9月 2日有行車糾紛,翌日楊晏霖請張祖擇來幫忙,郭品佑隨同 林文翔、楊晏霖前往系爭地點,王榮碩隨同張祖擇前往系爭 地點,被移送人王俊佑、曾偉翃、孫春榮一同前往系爭地點 被移送人陳志翔、黃郡暉、蔡承融一同前往系爭地點等待被 移送人葉冠成出現,足認上開被移送人有聚眾之客觀情事。 雖被移送人郭品佑、王榮碩、王俊佑、曾偉翃、孫春榮、陳 志翔、黃郡暉、蔡承融均稱渠等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然渠 等均已年滿18歲或將近18歲之人,並非欠缺識別事理能力之 人,在張祖擇攔下葉冠成,以口語或手推葉冠成之際,應已 可判斷渠等留置現場之行為等於壯大張祖擇之聲勢,卻未選 擇離開直至警方抵達現場,其上開所辯,顯與常情不符,難 以採信。又張祖擇於道路上攔下葉冠成,以口語或手推葉冠 成,並要求葉冠成打電話找人來,衡諸常情,渠等並不畏懼 對葉冠成或葉冠成叫來的人動手,堪認被移送人林文翔、楊 晏霖、張祖擇、郭品佑、王榮碩、王俊佑、曾偉翃、孫春榮 、陳志翔、黃郡暉、蔡承融(下稱被移送人林文翔等11人) 主觀上有意圖鬥毆之意思。至被移送人葉冠成、葉承維、許 芳哲、許芳祐雖有經過系爭地點前,然渠等並非直接騎乘機 車至系爭地點停放而與對方發生爭執,而是葉冠成騎乘機車 在機車專用道時被張祖擇攔下,葉承維往回騎至系爭地點, 顯見被移送人葉冠成、葉承維、許芳哲、許芳祐並無前往系 爭地點之意思,亦無欲以對方發生衝突之意思,尤其葉承維 、許芳哲、許芳祐從頭到尾均無幫助葉冠成脫離險境之意思 ,倘葉冠成與林文翔、楊晏霖相約至系爭地點拼個輸贏,應 該約更多朋友至現場助陣,或至少是有膽識在雙方有糾紛時 出聲或出力之人,自難認被移送人葉冠成、葉承維、許芳哲 、許芳祐有聚眾意圖鬥毆之情事。
七、從而,被移送人林文翔等11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 3款。爰審酌被移送人林文翔等11人各自之動機、目的、違 反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 狀,分別裁處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罰鍰,以資懲儆。八、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