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柳營簡易庭(刑事),營秩字,108年度,36號
SYEM,108,營秩,36,2019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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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營秩字第36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
被移送人  葉冠成 



      楊晏霖 



      林文翔 


      郭品佑 


      王俊佑 


      陳志翔 


      張祖擇 



      許芳哲 


      葉承維 


      許芳祐 


      孫春榮 


      王榮碩 


      蔡承融 


      黃郡暉 



      曾偉翃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10月5日南市警佳偵字第108047254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一、張祖擇楊晏霖林文翔意圖鬥毆而聚眾,各處罰鍰新臺幣 3,000元。
二、郭品佑王榮碩陳志翔蔡承融黃郡暉王俊佑、孫春 榮、曾偉翃意圖鬥毆而聚眾,各處罰鍰新臺幣1,000元。三、葉冠成葉承維許芳哲許芳祐均不罰。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於民國108年9月3日晚上10時22分許,在臺 南市○○區○○里000號(下稱系爭地點),被移送人葉冠 成、楊晏霖因發生口角嫌隙糾紛,意圖鬥毆,雙方各自約朋 友於系爭地點,嗣因民眾報案,警方到場處理,認被移送人 之行為業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3款,爰依法移請 裁處。
二、經查,被移送人林文翔於警詢稱:108年9月2日晚上10時許 ,我騎乘機車在葉冠成的前方,他想超車,我沒有讓他先過 ,他認為我在逼車。後來在佳里區新生路的鮮茶道飲料店門 口,葉冠成看到我與楊晏霖葉冠成就騎到路中間加速機車 油門挑釁,後來我跟楊晏霖回家後,崔志宇告訴我葉冠成要 找人對我跟楊晏霖輸贏,直至隔天,我放學時遇見葉冠成, 他說他有叫人,約我至系爭地點,我有打電話給楊晏霖載我 過去,我、楊晏霖郭品佑一同前往系爭地點,我沒有叫郭 品佑去,他自己跟過去的,我也沒有叫張祖擇過去,我們到 場時已經有些人在那邊等語。被移送人楊晏霖於警詢稱:當 天我去在林文翔,他表示有人放話要約他在系爭地點談事情 ,於是我就陪他過去,到現場時,已經有一大堆人在那邊等 語;被移送人郭品佑於警詢稱:我下課時準備離開,發現林



文翔機車鑰匙不見,我就陪他尋找,楊晏霖騎機車來載林文 翔,我就跟著他們離開,他們直接停到系爭地點,我也停下 來看,就聽到楊晏霖林文翔張祖擇在說對方在108年9月 2日騎車挑釁的行為等語;被移送人張祖擇於警詢稱:於108 年9月2日楊晏霖葉冠成起口角,楊晏霖告訴我說葉冠成找 他108年9月3日尬車,在他們學校要下課時,我叫王榮碩騎 車到系爭地點等葉冠成葉冠成騎車過來,我就叫他停車, 當時我有推他一下,因為那時在路口,我就叫他停車下來, 葉冠成下車進來巷子內後,葉冠成楊晏霖再談尬車的事情 。當時我要問他為什麼要找楊晏霖尬車,順勢推肩膀一下, 我之前有看過葉冠成,但不認識他等語;被移送人王榮碩於 警詢稱:我騎車載張祖擇一起看眼科醫生,看完醫生張祖擇 說要去系爭地點找朋友,當時北門農工夜間部還沒有下課, 我將車停在路旁等,張祖擇朋友下課後騎機車過來,沒多久 對方有騎車過來,張祖擇走到機車道將一名男子攔下來,之 後我就不清楚等語,綜合上開被移送人之陳述,被移送人葉 冠成林文翔楊晏霖因於108年9月2日有行車糾紛,楊晏 霖請張祖擇來幫忙,郭品佑隨同林文翔楊晏霖前往系爭地 點,王榮碩隨同張祖擇前往系爭地點,張祖擇葉冠成騎車 抵達尚在機車道即將葉冠成攔下,並質問葉冠成,讓葉冠成楊晏霖至巷子內談判等事實堪予認定。
三、被移送人王俊佑於警詢陳稱:曾偉翃騎機車載我要去曾偉翃 之住處,途中經過系爭地點遇到張祖擇張祖擇叫我們,我 們就騎過去,現場有一堆人,詳細情形我不知道,我在現場 沒有看到有人動手等語;被移送人曾偉翃於警詢稱:我、王 俊佑、孫春榮下班要去吃東西,我騎機車載曾偉翃回我家拿 安全帽,孫春榮自己騎車,經過系爭地點時,聽到張祖擇叫 嚄,我就跟孫春榮王俊佑張祖擇在那邊聊天,我沒有看 到發生任何事情等語;被移送人孫春榮於警詢陳稱:我與王 俊佑、曾偉翃騎機車至系爭地點,張祖擇跟我打招呼,我就 停下來,之後就看到張祖擇攔下一個人,攔下後與該人發生 爭吵,並用手推該人,不久警方就抵達現場等語,由上開被 移送人陳述,被移送人王俊佑曾偉翃孫春榮係於張祖擇 攔下葉冠成前應張祖擇要求留置現場至警方抵達後被帶回警 局等情,堪予認定。
四、被移送人陳志翔於警詢稱:我與黃郡暉有約等他下課去吃飯 ,我抵達後沒人在現場,我騎車離開再返回發現一堆人在現 場,黃郡暉再與對方講話,對方有一名我認識,詳細情形我 不清楚等語。被移送人黃郡暉於警詢稱:放學後我與朋友約 吃飯,我們約在蕭壟糖廠門口,我騎車經過發現認識的朋友



過去打招呼,我看到一名男子走到機車道將一名機車騎士攔 下,攔人男子跟對方說不是要找人飆車,雙方談話後各找父 母到場,我不認識攔車的人,我認識被攔車的人是葉冠成等 語;被移送人蔡承融於警詢稱:當時我要去北門農工找黃郡 暉吃飯,我們抵達系爭地點後,有人把我們攔下來,攔我們 的人我不認識,我停下來就看到那群人在大小聲再談事情, 他們在講什麼事情我不清楚,我沒有看到他們打架等語,由 上開被移送人陳述,被移送人陳志翔黃郡暉蔡承融係於 張祖擇攔下葉冠成前應張祖擇要求留置現場至警方抵達後被 帶回警局等情,堪予認定。
五、被移送人葉冠成於警詢稱:當天我從北門農工下課要騎機車 回家,在系爭地點遭一群人攔車,張祖擇就推我說「你不是 要約人尬車、要約人輸贏」,還問我現在是這樣,還是要給 我叫人,並叫我進巷子內賣冰處,我不認識張祖擇,我只認 識楊晏霖等語;被移送人葉承維於警詢稱:當晚下課後,我 騎機車要回家,我同學叫我與葉冠成騎機車跟在他們後面, 騎到系爭地點,我同學停車後,我也騎車抵達後,我同學跟 我說等等看好戲,葉冠成最後一個騎車到達後遭張祖擇攔下 來,張祖擇葉冠成說你的機車很會跑不是要找人尬車,還 動手推葉冠成、打他的頭,張祖擇葉冠成進去糖廠賣冰處 ,一群人將葉冠成圍住,對方叫我找人疑似要跟我們輸贏等 語;被移送人許芳祐於警詢稱:我與葉冠成葉承維從學校 出來相約去吃宵夜,葉承維騎機車在前,許芳哲載我與葉冠 成騎機車在後面,經過系爭地點,一群人騎車聚集在路旁, 大燈朝我們照,其中一人走出來喊葉冠成,說只要找葉冠成 ,其他人都沒事,對方有一個人推葉冠成,徒手打了葉冠成 的頭,並要求我們到蕭壟糖廠裡面一點,葉承維看到後也返 回園區,然後許芳哲葉承維跟我在蕭壟糖廠賣冰處抽煙, 看他們跟葉冠成講話,對方要求葉冠成叫人過來,葉冠成有 打電話給葉媽媽,葉媽媽到場後,對方也有嗆她等語;被移 送人許芳哲於警詢稱:我與葉冠成葉承維從學校出來相約 去吃宵夜,葉承維騎機車在前,我載許芳祐葉冠成騎機車 在後面,經過系爭地點,一群人騎車聚集在路旁,大燈朝我 們照,其中一人走出來喊葉冠成,說只要找葉冠成,其他人 都沒事,對方有一個人推葉冠成,徒手打了葉冠成的頭,並 要求我們到蕭壟糖廠裡面一點,葉承維看到後也返回園區, 然後許芳祐葉承維跟我在蕭壟糖廠賣冰處抽煙,看他們跟 葉冠成講話,對方要求葉冠成叫人過來,葉冠成有打電話給 葉媽媽,葉媽媽到場後與對方互嗆等語。綜合上開被移送人 之陳述,被移送人葉冠成葉承維許芳哲許芳祐四人於



離開學校之際,騎乘機車行經系爭地點前,葉冠成張祖擇 攔下,並由張祖擇一方人馬圍住與葉冠成一人談判,葉承維許芳哲許芳祐僅在旁邊等候葉冠成等情,堪予認定。六、綜上所述,被移送人葉冠成林文翔楊晏霖因於108年9月 2日有行車糾紛,翌日楊晏霖張祖擇來幫忙,郭品佑隨同 林文翔楊晏霖前往系爭地點,王榮碩隨同張祖擇前往系爭 地點,被移送人王俊佑曾偉翃孫春榮一同前往系爭地點 被移送人陳志翔黃郡暉蔡承融一同前往系爭地點等待被 移送人葉冠成出現,足認上開被移送人有聚眾之客觀情事。 雖被移送人郭品佑王榮碩王俊佑曾偉翃孫春榮、陳 志翔、黃郡暉蔡承融均稱渠等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然渠 等均已年滿18歲或將近18歲之人,並非欠缺識別事理能力之 人,在張祖擇攔下葉冠成,以口語或手推葉冠成之際,應已 可判斷渠等留置現場之行為等於壯大張祖擇之聲勢,卻未選 擇離開直至警方抵達現場,其上開所辯,顯與常情不符,難 以採信。又張祖擇於道路上攔下葉冠成,以口語或手推葉冠 成,並要求葉冠成打電話找人來,衡諸常情,渠等並不畏懼 對葉冠成葉冠成叫來的人動手,堪認被移送人林文翔、楊 晏霖、張祖擇郭品佑王榮碩王俊佑曾偉翃孫春榮陳志翔黃郡暉蔡承融(下稱被移送人林文翔等11人) 主觀上有意圖鬥毆之意思。至被移送人葉冠成葉承維、許 芳哲、許芳祐雖有經過系爭地點前,然渠等並非直接騎乘機 車至系爭地點停放而與對方發生爭執,而是葉冠成騎乘機車 在機車專用道時被張祖擇攔下,葉承維往回騎至系爭地點, 顯見被移送人葉冠成葉承維許芳哲許芳祐並無前往系 爭地點之意思,亦無欲以對方發生衝突之意思,尤其葉承維許芳哲許芳祐從頭到尾均無幫助葉冠成脫離險境之意思 ,倘葉冠成林文翔楊晏霖相約至系爭地點拼個輸贏,應 該約更多朋友至現場助陣,或至少是有膽識在雙方有糾紛時 出聲或出力之人,自難認被移送人葉冠成葉承維許芳哲許芳祐有聚眾意圖鬥毆之情事。
七、從而,被移送人林文翔等11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 3款。爰審酌被移送人林文翔等11人各自之動機、目的、違 反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 狀,分別裁處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罰鍰,以資懲儆。八、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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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