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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2590號
PCEV,108,板簡,2590,2019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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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590號
原   告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李佳真律師
被   告 探集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祥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合意管轄係 訴訟上契約行為,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旨在使 預定之訴訟,歸屬於一定之法院管轄(最高法院86台抗字第 139 號裁定意旨參照),故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 法院,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 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 3 年台抗字第917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依兩造簽訂之主機代管業務服務契約之適用法律條款約 定:「本合約之解釋、效力及任何未盡事宜,以中華民國法 律為準,雙方同意如有爭議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另主機代管報價單第14條亦約定:「因本報價單 相關事宜涉訟,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有該服務契約、報價單影本各乙份在卷可稽,揆諸 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即原 告向本院起訴(被告對支付命令異議,視為起訴),顯違反 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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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探集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