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49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少端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萬2,47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1,1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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