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2297號
PCEV,108,板簡,2297,2019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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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297號
原   告 陳蒼嶺 

      莊健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
院於民國108年10月7日所為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原告陳蒼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陸佰捌拾陸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原告莊健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優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陳蒼嶺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優成公司應給付原告陳蒼嶺新臺幣(下同)6,400,000 元,及自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㈡被告丁永成鄭靖璇丁駿勝丁湘庭應連帶給付原告6,400,000 元,及自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前2項所命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他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㈣被告丁永成應給付原告陳蒼嶺735,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原告陳蒼嶺訴請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135,000元(計算式6,400,000元+7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86元;又原告莊健煌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優成公司應給付原告莊健煌3,000,000元,及自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丁永成鄭靖璇丁駿勝丁湘庭應連帶給付原告莊健煌3,000,000 元,及自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㈢前2 項所命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他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是本件原告莊健煌訴請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 元,原裁定顯有違誤,爰依職權撤銷原裁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陳蒼嶺莊健煌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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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