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297號
原 告 陳蒼嶺
莊健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丁駿勝、丁永成、鄭靖
璇、丁湘庭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35,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1,23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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