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04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 告 劉銅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八
年八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劉銅玲」之記載應更正為「劉銅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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