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819號
上 訴 人 田修瑋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秀玲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八年十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參萬零捌佰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