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1819號
PCEV,108,板簡,1819,2019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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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819號
上 訴 人 田修瑋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秀玲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八年十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參萬零捌佰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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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