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1675號
PCEV,108,板簡,1675,2019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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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67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泰雄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萬1,30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
外,尚應補繳1,8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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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