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1628號
PCEV,108,板簡,1628,2019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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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162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徐楷捷 
      林永發 
被   告 林守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肆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5 月25日向訴外人玉山商業銀行 (下稱玉山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借款期間自 93年5 月25日起至98年5 月25日止,約定被告應按月攤還本 息,借款利息按玉山銀行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1.42%加碼7. 38%機動利息為百分之9.6 %,如未依約履行,即喪失期限 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約定 利率20%計付違約金,玉山銀行並以該銀行為被保險人向原 告投保消費信用借貸保證保險,詎被告未依約攤還本息,尚 積欠本金15萬2,067 元及自96年9 月26日起算之利息及違約 金未付,後由原告賠付玉山銀行14萬5,427 元,原告依法取 得上開對被告之債權,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保險代位及債 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本票、玉山銀行信保小額貸款申 請書、批覆表、信用評等表、交易明細查詢表、信用保險賠 款意見書、理賠申請書等件影本各乙份為證,被告雖以支付 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



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四、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保險代位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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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