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救字,108年度,58號
PCEV,108,板救,58,2019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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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救字第58號
聲 請 人 陳柏軒 
法定代理人 陳姵利 
訴訟代理人 黃千芸律師
相 對 人 蔡雅甄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蔡孟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經濟狀況不佳,無資力繳納裁判費,且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通過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 提出法律扶助審查表、106年度、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核認無 訛,應認聲請人已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聲請人對 相對人所提起之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現已由本院受 理在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所示,其 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核與法律 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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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