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建簡字第24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周品樺 住新北市○○區○○路00號11樓
居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送達代收人 朱家弘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橄欖樹工程有限公司、李俊明即銘鋼工程
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5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329,5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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