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調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陳孟慈
法定代理人 陳福林
張寶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揭規定依同法第405條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亦有 適用。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汐止區,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被 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