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8年度,4229號
PCEV,108,板小,4229,2019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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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4229號
原   告 許仲君 

被   告 鄭安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花蓮縣○○市○○○路0○00號,有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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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