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8年度,4192號
PCEV,108,板小,4192,2019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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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419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文森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 萬9,766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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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