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8年度,3506號
PCEV,108,板小,3506,2019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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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350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顏孝辰 

被   告 周世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8年9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叁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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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