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8年度,2926號
PCEV,108,板小,2926,2019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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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292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陳品勳 
      梁景欽 
      林永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昱翔、陳垣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5,8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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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