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2172號
原 告 林美伶
訴訟代理人 孫自安
被 告 陳謄明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趙坤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
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係於民國(下同)105年~106年遠東新世界社區第二 期(以下稱本社區)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原告已於10 6年12月31日24時卸任。被告陳謄明係本社區107年~108 年社區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被告趙坤輝係107年~108 年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委員,並負責該管委會之所有文書、 文件、公告等之撰稿人。本社區108年度區分所有權會議 於108年1月11日晚上19:00,假本社區地下室停車璘舉行 。原告除係本社區105年~106年管委會之主委,亦為新北 市板橋華東里之巡守隊成員之一,及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志 工,和新北市板橋區華東里關懷協會之會員。遠東新世界 社區計有第一期至第六期,皆相鄰而建,且都在華東里範 圍之內,六期共計855戶,本社區131戶。(二)原告於106年12月31日前即已將105年~106年所有財物各 項相關資料包括會計憑證(即發票或收據)交接給被告陳 謄明所屬管委會。本社區108年度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以下稱108年區權會)於108年1月11日假社區地下室停 車場於19:00舉行。被告兩人竟利用職務之便在會場各個 進出口,製作立牌,並在立牌公然具體指控原告利用職務 之便在社區地下室公廁檢修磁磚僅檢換60多片磁磚「居然 」花費43000元,並用羞辱之「高級廁所」字眼,意圖公 然誹謗原告。被告陳謄明復於108年3月8日管委會中再度 利用職務之便提出此事以該會12票通過對原告追討檢換之 花費43000元。
(三)經查:
⑴108年1月11日社區區權會各個進出口之立牌所張貼之文宣 僅有被告兩人之個人說辭,並無任何可佐證資料,如發票 或收據,足見全係被告兩個人意思。
⑵被告趙坤輝(即為撰稿人)曾於105年間撰寫黑函投執行 社區住戶信箱兩次(每次100封),經原告向台灣地方法院 檢察署提出妨害名譽告訴,被告當場認錯並以辭去社區委 員換取原告和解撤告。
⑶被告陳謄明(107年~108年主委)曾於101年~104年擔任 社區副主委,被查出偽造文書,由105年~106年主委(即 原告)一提出對被告偽造文書訴訟,經檢察官以該案內容 並非重大犯罪,與原告討論以罰被20000元給社區做賠償 ,原告還為被告說情減為10000元。
⑷原告有充分理由相信是被告兩人對其上述之事件,懷恨在 心,故而利用職務之便,兩人共同策劃撰文對原告做出杜 撰,捏造不實之文宣,用栽贓、抹黑、誣陷的手段來讓社 區住戶誤以為原告貪污社區管理費,真實惡意之意圖明確 。
(四)再查:
⑴原告於108年1月11日當日看到此等文宣之栽贓、抹黑、誣 衊,本欲立即提告,經友人及部份住戶告之應仔細查證方 不失其日後提告正當性。
⑵原告查證過程:
1.說明:原告於106年12月30日已交接所有財務資料文件 給接任之管委會,包括會計憑證。
2.原告於108年1月18日向管委會申請要求影印43000元之 會計憑證(即發票或收據)。
3.被告於108年1月19日回函卻不提供原告所需文件,只說 了一些與原告所需資料無關內容。
4.原告再於108年1月30日用正式函文(被告先前說文件格 式不合)再次要求被告提供43000元之會計憑證。 5.被告於108年2月1日回函又是用與原告無關之內容來應 付原告對43000元之會計憑證,仍隻字不提。 6.原告於108年2月13日函文被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5條,被告是不得拒絕區分所有權人所需要之資料。 7.被告108年3月4日回函仍如前述一樣對43000元會計憑證 隻字不提。
8.原告此時已十分清楚,根本並無此43000元之會計憑證 ,均是被告兩人杜撰捏造出來的文宣,希望藉此區權會 再來公然誹謗告訴人名譽。
9.原告故於108年3月8日以存證信函給被告如於108年3月1
5日前仍未獲得此資料,原告將向請主管機關協助。 10.被告兩人於108年3月15日及3月17日兩次,回函原告仍 未能交付相關之會計憑證。
(五)綜觀全部經過,被告兩人利用職務之便,對原告侵權行為 明確。
(六)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計算方式基礎:
⑴系爭案件係被告兩人為共同正犯。
⑵被告兩人利用職務於會議各個進出口均製作立牌並撰文侵 害原告之名譽及誹謗,這是系統性、組織性的毀滅個人人 格與聲譽,故被告兩應各自擔負其真實惡意指控之43000 元,合計86000元。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 告兩人應各自給付原告43000元,及自告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自分之5計算利息。
(七)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1.被告在答辯狀第二頁之二:摘錄本社區住戶規約部分規定 :①第三條第三款下列事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第六目:管理委員執行費用之支付項目及支付辦法。同款 與十條:除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五目,其餘....合計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惟查:
⑴上述住戶規約第三條第三款第六目係指本社區管理委員 會之管理委員如執行社區事務要申請執行費用,應遵照 本社區住戶規約該條目之執行項目規定及辦法來申請之 。
⑵唯本社區住戶規約僅有要求管理委員要執行費用申請要 遵行執行項目及支付辦法,但項目是哪些支付辦法是什 麼卻都沒有?社區管理委員會委員均是無給職、如有必 要需申請費用,自是理所當然,但不知當初制定本住戶 規約時是抄自他人還是自己的編撰,明顯有所疏漏,被 告引用此條,不知何意?
⑶套用被告在答辯狀內所言,被告在答辯狀內有許多與本 系爭案件無關之言辭,為避免讓被告誤導鈞院,原告對 被告此種言論,均將不予回應。
2.被告在答辯狀中第三頁之四第十四行起:其次,原告及孫 自安在其起訴狀上謂稱已將任內所有...才張貼在公佈棚 上讓大家議論紛紛。惟查:
⑴本社區之實務運作都係遵循前例、往例及慣例在運作, 合先陳明。
⑵本社區常常會為了節省稅金或有折扣下而不收取發票或 收據而以請款單代替,甚至於用張白紙上寫明沒有發票
即可交差了事,被告兩人都是101年至104年之管委會正 副主管豈有不知的道理。
⑶本社區實務上有關給付予廠商上款項大都採用直接匯款 給廠商,至於領款人是否有未簽名並不重要,被告兩人 也都應知道。
⑷原告係依本社區住戶規約第二十二條第一、二項辦理, 被告兩人應該知道這第二十二條還是被告兩人任內所增 訂之條款,怎麼這麼快就忘記了。
3.被告曾於108年02月12日找來廠商來本社區對系爭案件之 工程進行實質估價,由廠商估價說明以下幾點: ⑴被告找廠商來估價時間為108年02月12日,巧被告是在 108年1月11日108年度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在會場上 到處張貼羞辱、誹謗、抹黑原告之言詞,這種事後才找 廠商來估價之行為,明顯就是原告在會議上提出駁斥, 被告才找廠商來配合演出。
⑵按該估價單20cm x 20cm磁磚每片25片,被告趙坤輝應 該還記得106年12月9日106年度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上被告信誓旦旦拿出他和他太太去訪價來的20cm x20cm 磁磚每片16元一箱350元,怎麼現在廠商一片卻報價25 元,被告趙坤輝也接受,原來搞了半天,20cm x 20cm 的磁磚一片多少錢是被告趙坤輝說了算數,自然被告會 說他是為凸顯原告這項工程浮誇的工程費用。
⑶被告兩人在108年度板小字第1688號,也以認為原告以 浮誇的費用施作不必要的地磚檢換向該被告求償56938 元,該案之重點有以下幾點:
①被告兩人(該案原告,以下稱該原告,用管委會名義 )在起訴狀中就引用在檢察署偵訊中說出該原告,是 窮一切之能事,去訪價磁磚為16元,該被告說他記得 是17元,後來在該廠商出具聲明啟事說明該工程係以 每片20cm x 20cm磁磚是以15元計算。 ②無論是以15元、16元、17元來計算都與被告趙坤輝10 8年2月12日找來廠商報價每片磁磚25元相差許多。 ③該案該原告指控該案被告以每片20cm x 20cm磁磚用 100元報價,與該原告所訪價每片16元,有84元差距 ,要求該被告要損害賠償56938元,計算方式以100元 -17元=83元(該原告以該被告說每片17元計算), 83元x686片=56938元(該工程總計五棟更換686片20c m x 20cm磁磚)。
⑷該案被告在例次答辯狀中都一再強調以下幾點: ①打除清運磁磚每棟均一價4000元,計G棟80片、H棟
172片、I棟156片、J棟117片、K棟161片。 ②磁磚以每片報價100元係為連工帶料,其中包括磁磚 、工資、水泥、海菜粉之平均計算。
⑸而本案被告在答辯狀所舉108年02月12日之估價單之分 項內容:
①打除清運磁磚60片報價5000元。
②磁磚20cm x 20cm磁磚60片每片25元,合計1500元。 ③鋪貼磁磚工資含膠泥報價5500元。
⑹接⑷、⑸說明以下幾點:
①打除、清運兩者均有統一報價。
②⑷的廠商直接以連工帶料每片100元報價,而⑸的廠 商是分開兩部份報價,即磁磚要價1500元,鋪貼磁磚 工資含膠泥5500元,兩者加總除以使用磁磚數量60片 即為每片磁磚報價(1500元+5500元)÷60片=116.7 元。
4.原告花較長編符來說明看似與本系爭案件無關的事情,但 實際是有直接關係,關係如下:
⑴被告兩人先在查到有問題或疑慮之事,就先用羞辱及抹 黑方式來指控、誣陷先來讓原告被貼上標誌,就是有貪 污不法之事。
⑵再來就是在108年度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手拿著一 張紙向所有參予會議上的區權人搖晃並說他上有證據, 讓大家信以為真。
⑶被告兩人卻在先栽贓、抹黑、誣陷後才來找對自己有利 的說辭,即便找到連自己都不相信的事證也照用不誤, 只要能達到打擊、誹謗原告都可以
5.原告沒有像被告兩人有許多做工程的朋友為其服務,但原 告亦知道此工程當初廠商係因為順到施工僅收取5000元。 再者被告在區權會用羞辱、誹謗他人人格與名譽方式來達 到其目的,真實的惡意明確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
(一)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 人能力。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要旨速告 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負責,並向 其報告會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39條分別定有明文 。摘錄本社區住戶規約部分規定:
(二)下列事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第六目:管理委員 執行費用之支付項目及支付辦法。同條:第十款:除第三 款第一目至第五目……’其餘決議均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 半數…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佔出席人數
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管理委員會議之召開 :第三款及第四款:管理委員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之委員 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決議通過。第 一款: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並依管理委員會議 執行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事項。同條:第七款:管理委 員應遵守法令、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之利益,誠實執行職 務。住戶規約第三條第三款、第六條、第九條分別定有明 文。
(三)原告的訴訟代理人孫自安所撰之「起訴狀」說明五的內容 ,刻意向庭上敘述原告乃是一位服務、關懷社會的志工? 如果沒估計錯誤,原告的訴訟代理人將會在下次他寫的準 備狀或補充狀上,或當庭強調原告林美伶「她只是一個家 庭主婦…」。這是公開號稱他是具有豐富的法學素養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起草人之一,又是「原任某上市上櫃 公司的法律顧問」的孫訴訟代理人自安,一慣使用的訴訟 策略與招數,目的是企圖讓庭上學認原告是遭到「欺負」 的弱勢者,但是、原告林美伶真的是這樣的柔弱嗎?非也 。這個「家庭主婦」絕對與普羅大眾所認知的家庭主婦的 「溫柔婉約」完全相反。
(四)原告起訴狀(第2頁)貳、事實及理由:一、原告於106年 12月31曰前即已將105年~106年前所有財「物」各項資料 包括會計憑證(即發票或收據)交接給被告陳謄明所屬管 委會。被告詳細糾正如下:
被告接任後的隔日,打開管理室檔案櫃,發現檔案櫃內, 沒有原告任內106年度的文件資料夾(僅有部分參雜於105 年度資料夾內);打開電腦後發現內部的資料也完全被刪 除一空;經管理委員會向原告發出存證信函多日後,原告 才勉為其難的要其財委林淑貞偕同公款聘請的文書郭○珍 ,到管理室恢復電腦內的社區「管理員排班表」及「管理 費收費資料」,但是社區其它對內對外的函文檔案等資料 ,均遭到原告自聘的孫法律顧問自安,認為是他的智慧財 產而拒絕提供,僅此兩點即可證明吾等要詳查察原告任內 的相關資料有多費力。
其次、原告及孫自安在其起訴狀上謂稱已將任內所有財物 各項資料,包括會計憑證(發票或收據)繳給本會收執? 這是原告及其孫訴訟代理人自安,極不負責任的謊話,因 為經過本管理委員會查核後,發現前106年度管委會的存 查的每一項記載土木工程費支出的當月份「支出憑證」的 後面的附件,僅僅只有蓋上請款單字樣的「估價單」及匯 款給謝素雲帳戶的銀行匯款申請書而已,才艮本沒有原告
及孫自安所說的會計憑證(即發票或收據),而且這些「 請款估價單」都是在付款完成後,才張貼在公佈欄上讓大 家議論紛紛;原告林美伶擔任105年度管理委員會副主任 委員時,確有在105年4月22日管理委員會議決議,需有兩 家以上廠商比價…,但是原告林美伶接任主委後,在卸任 前,不但為了施工而施工之外,竟然還故意隱匿主管機關 禁止施作侵占道路之違建物之公函,欺瞞委員致使社區受 有公款損失等;足見原告根本不遵守住戶規約的規定:「 管理委員應遵守法令、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之利盈,誠貫 執行職務。」
(五)原告自己找來進行多項的不必要的土木修繕工程的廠商, 共有「認同有限公司」及「三好防水工程」兩家。但是完 工後的工程款承受人,竟然都是同一個銀行帳號的「謝素 雲」。
原告的孫訴訟代理人自安法律顧問,曾以他法學專業素養 ,在我們社區的管理委員會議上,當場嗆聲:按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第1條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 規定」,所以你們社區適用「採購法…」。但是兩家的施 工人員是同一批人,兩家廠商的老闆也是同一人「謝水上 」,社區匯給工程款的銀行帳戶,也是同一人「謝素雲」 ,這種行為有合乎「政府採購法」的規範嗎?而且這兩家 包商的土木工程案,原告均未先誠實公告施工項目、規格 、價格,並徵求住戶提供其他廠商參與競價,以節省社區 公款,原告完全都是黑箱作業,而施工前的參與及完工後 的驗收人都是孫法律顧問自安;社區公款都是大家繳的錢 ,這種行為,誰能接受?
最可議的是所有工程款項匯出至今,兩家包商(認同、三 好)收了錢後,並未將收據或發票交付本社區管理委員會 收執,甚至社區相關工程支出的「支出憑證」上面的領款 人欄位是空白的,其後的附件裡只有報價、請款合一的請 款單及銀行匯款的單據而已,根本沒有原告說的「會計憑 證」(即發票或收據),原告及孫訴訟代理人自安心知肚 明(請詳:附件)。所以、孫自安才敢在他所寫的起訴狀 第4頁第4行「8.原告此時已十分清楚,根本並無此43000 元之會計憑證,均是被告兩人杜撰捏造出來的文宣,希望 藉此區權會再來公然毀謗告訴人名譽。」。因為原告知道 、只要是相關(三好或認同)土木修繕的工程案,完全沒 有會計憑證。107年1月5日管理委員會議達成決議,邀請 前管委會職務相關人員在107年區權人會議上公開說明任 內工程案件等。但是原告林美伶卻在107年區權人會議宣
布開會時,大聲抗議會議不公後,即偕同其財務委員林淑 貞,不理會眾人要求留下說明的攔阻,兀自離去(全體參 會區權人見證及錄音存證)。
區權人會議後,管委會經過查證比對資料,果然發現許多 「問題」,管理委員會因此於107年5月10日發函邀請原告 參加107年第2次管理委員會議,以釐清各項問題,但是、 原告林美伶於107年5月16日回函拒絕邀請;以上、證明本 屆管理委員會確有查證的動作及求證疑問的困難度。(六)在本社區地下室停車場角落,有一間防空避難室(目前為 儲藏室),其內有一間小廁所,就是原告所稱之B1廁所, 該廁所除了後哨管理員偶爾勉強使用之外,幾乎沒人會專 程下去使用。當107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結束後,吾等開 始清查原告林美伶及孫自安的合資僱主高麗珠(105年1月 1日至8月26日的主委)二人任內的文件及帳務資料時,發 現有一張106年8月份認同有限公司的『電梯出入口二丁掛 修補、B1廁所磁磚修補,請款金額:50000元』的請款單 ,及106年10月31日三好防水工程的數張估價單兼請款單 的其中一張:『電梯口二丁掛修補、5棟;請款金額7000 』的請款單。這兩張請款單都有「電梯口二丁掛修補」的 項目。暫且先不追究「電梯口二丁掛修補」重複兩次付款 是否有弊(11月30日的支出憑證上的7000元字跡,是後填 的)?僅以10月31日請款單記載的金額確認「電梯口二丁 掛修補的費用是7000元」,所以、106年8月份認同有限公 司的「電梯出入口二丁掛修補、B1廁所磁磚修補;請款金 額50000元」減去7000元後,剩下的43000元,就是B1廁所 磁碑修補的費用,至為明確。
被告為了暸解,專程到地下室該人煙罕至的廁所去察看後 ,發現僅僅換貼60餘片極普通的壁磚,居然要價43000元 ?更可笑的是原告僅只換貼壁磚,但是破爛到「衣不蔽體 」的廁所門居然沒換;當B1廁所的事蹟傳開之後,許多前 去觀看的社區住戶都是:「蛤啊~」。為了暸解究竟更換 60餘片壁磚的「土水行情價」應該是多少?被告趙坤輝找 來業者進行「現況估價」,並告知估價後的單據將作為民 、刑事案件的佐證資料,必須寬鬆於一般正常的行情價且 須經得起考驗才行;該業者看了後「蛤啊~」估出價錢12 000元,並且列有分項單價說明,業者有具名及電話以示 負責。
(七)再舉一例,三好或認同工程的老闆謝水上,幾乎同時替本 社區H棟某樓層住戶整修她家的廁所,敲除浴缸、新換一 座馬桶、再作地面防水工程、新貼地磚及壁磚等,總共收
費新台幣20000元,同樣是廁所修繕工程,豪華的程度遠 遠高於原告林美伶的換貼60餘片極普通的壁磚的工程,價 差達23000元,原告林美伶應該說清楚這60餘片壁磚到底 有多「高貴」?貴在哪裡?同一位老闆謝水上會有兩種收 費狀況,別無他因:一件是私人的,一件是管理委員會的 ,私人的、你太貴我找別人,所以謝水上只能行情收費; 至於天差地遠的B1廁所60塊壁磚43000元,最大原因就是 原告完全沒有遵照住戶規約規定及會議程序及社區的前例 、慣例,甚至被告的孫法律顧問自安所謂的「採購法」, 公開資訊、徵詢社區住戶提供其他廠商比價的合法程序, 即私自交由謝水上施作許多具有爭議的不必要的超價的土 木修繕工程,特別是幾乎無人知道的,花大錢換補的「B1 廁所60片磁磚」,原告必須說清楚為甚麼要祕密的去換壁 磚?可有必須換的照片佐證?
(八)管理委員會查證確認後,有發函遨請林美伶親臨「委員會 議」說明疑點,遭其倨傲的回絕,所以吾等才會將爭議最 大「B1廁所」43000元以反向的方式公開於108年的區權人 會議報到處的看板上,而且該看板下方還同時張座林美伶 卸任時的「實質負數移交」公款餘額查證報告,證明管理 委員會是按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9條「向區分所有權人 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的規定,將查證後的事實公告在 大會報到處,讓每位區分所有權人知道實際狀況,絕非被 告說的懷恨在心、杜撰、栽贓、捏造不實之文宣?管理委 員會是事實的報告。詭異的是,當原告看到區權人會議報 到處,管委會張貼的號外時,曾大聲說「哪裡有4萬3這個 帳,才5000元而已好不好?這個帳是怎麼來的?」,林美 伶的說法令人玩味。
(九)原告的孫訴訟代理人自安所撰之起訴狀,習慣性的東拉西 扯一堆與訴訟無關的事情,其目的無非是要把吾等被告塑 造成加害人而已,被告等實無必要隨之起舞,僅以君子之 腹簡單回應之:
⑴有關B1廁所43000元的查證結果已如前述,不再贅述。 ⑵被告趙坤輝(下稱:本人)所撰寫投送的是都是聯合具名 的公開信,絕非見不得人的匿名信,因為明人不做暗事, 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孫自安的「黑函」說法,才是栽贓、 抹黑、汙蔑。
⑶(106年度他字第112號)檢察事務官根本沒問案,就說你 辭掉委員,放下啦,讓她去作,等她卸任後再檢討她就好 了嘛(同時以右手兩指指向林美伶),本人答應,檢察事 務官再問林美伶,回「好」,檢察事務官再說不能反悔喔
,我現在替妳寫撤告書;檢察事務官起身後突然回頭手指 本人「趙先生、我肯定你」,此時錄音錄影的燈號是亮的 ,這是可以查的。什麼叫當場認錯?孫撰狀冬自安,你有 在偵查庭現場嗎?不然、你是在胡說八道甚麼東西? ⑷被告陳謄明將買給管理員因公誤餐的麵包及飲料61元,寫 在前一天同樣誤餐的便當收據上據實請款,居然被親眼所 見、明知事實的林美伶(時任監察委員)惡告詐欺及偽造 文書罪,張貼訴訟要旨再加貼未經安全維護的緩、不起訴 書,無心的過失,遭原告「利用職務之便」的羞辱,還啥 麼「原告還為被告說情減為10000元」?請注意、舉頭三 尺真的有神明。
⑸原告及孫訴訟代理人自安,形容被告陳謄明及本人是因懷 恨在心而採取系統性、組織性的?滅個人的行為?從此誇 張言論,可以反向深入研討,爾等已自認有愧於自己的良 心。
(十)被告二人於108年8年30日下午又接到原告及孫訴訟代理人 自安的民事準備狀,距開庭日(9月03日)僅剩不到3天, 因此被告必須緊急擬妥答辯二狀後當庭呈交;對於原告及 其孫訴訟代理人自安這種不光明的訴訟手法,被告二人表 達抗議。
(十一)本社區自91年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當時的台北轉政府辦 理報備核准(91年北縣板工字第92604號),報備當時 也檢附本社區當屆管理委員會訂定之住戶規約(直式版 本)並獲核備,這是無可爭辯的事實。請問原告的孫訴 訟代理人法律顧問兼B1廁所60片壁磚工程驗收人自安, 當年本社區成立管理委員會時,你是在那裡發財呢?至 於本社區管理委員會制定的住戶規約是否抄襲他人而來 ?規約內容有否疏漏?實在搞不懂我們社區的住戶規約 來自何處,究竟干你這位號稱具有豐富法學知識的「中 華民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起草人之一孫自安,什麼事 呢?特別是那句「還是自己編撰」,請台端好自為之。(十二)原告自105年8月26日以違反法令方式續任主任委員後, 所有作為根本無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本社區住戶規約 的規範,及管委會的前例慣例行事,尤其是土木修繕案 ,馨竹難書。舉原告任內所擅為之案例:「私解定存3 筆;隱匿公文施作違建案;隱匿新北市政府撿築物勘查 表誆稱社區是危樓,為施工而施工,擅自施作高價的與 危樓毫無關聯的土木及油漆案;電梯口地磚、二丁掛案 ;莫名其妙的B1廁所60片壁磚案、…等」。以上這些工 程案原告均未未先行公開、公告週知,徵詢其他社區住
戶提供業者參加比價,以使社區公款發揮最大之效益。 因此、原告的訴訟代理人孫自安稱「本社區之實務運作 都係遵循前例、往例及慣例在運作」?分明狡辯。 原告的前任主委高○珠於105年5月26日的委員會議開議 時,以臨時動議方式稱病請辭主委職(不辭委員資格) ,一夥人取出事先準備好的選票,唱作俱佳上演選舉大 戲,吾等抗議不符規定,卻遭孫自安當場嗆聲:『厄、 不要忘記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說過一件事情,本~本 條例辦法如果沒有規範到的地方,適用其他相關法~法 令,我剛剛跟各位報告的是選罷法的規定』(105年8月 26日錄音譯文);由現在往回看,高麗珠會突然辭去主 委職務(同時辭職的還有財務委員陳○芬),應該是不 願為即將進行的業務,特別是為「解除定存」這種社區 大事「背書」,因為社區歷屆管理委員會卸任時,只有 增加定存的前例,沒有解除定存的往例。
(十三)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又以購買摸彩品「米酒」的惡告案 作文章,企圖潑墨被害人的清白,刻意模糊其任?使社 區受到多項鉅額損失的作為,厚顏說出所謂的「用張白 紙上寫明沒有發票即可交差了事」,還什麼「被告兩人 都是101年至104年之管委會正副主管豈有不知的道理」 ?原告的孫訴訟代理人自安的準備狀的原證2所附的發 票,刻意以摺紙方式遮掩附貼的便條紙痕?因為下面就 是008的支出憑證,何需晝蛇添足?而支出憑證的監察 委員攔位的簽名者就是「林美伶」,該張發票加便條紙 就是附在這張支出憑證的背後,而且區權人大會時,原 告林美伶還站或坐在摸彩品10桶米酒前擺POSS,原告林 美伶明知事實卻昧著良心惡告104年的總務蔡小姐「侵 佔加背信」,社區公款更因此案而損失7500元給那個具 有豐富法學經驗的人,這種行為非常、非常缺德。 再從原告準備狀(貳----)的論述,言下之意只要支出 憑證上五個職務委員有簽章就符合社區規約的第22條規 定,領款人有無簽領無所謂?原告及孫自安到底是裝傻 的本末倒置,還是真的不知錯在哪裡?本社區歷屆管理 委員均是無給職,但是無給職的管理委員就可以將條例 、規約視為僅供參考而為所欲為嗎?
(十四)原告的訴訟代理人孫自安又以栽贓、抹黑、誣陷、羞辱 、的字眼,指控被告查到有問題或疑慮之事,又說「即 便連自己都不相信的事證也照用不誤?只要能達到打擊 、誹謗原告都可以」?
真的不知道孫自安在說甚麼?事實上,自從107年1月區
權人會議後,查帳發現所有高額付費的工程案,不同行 號的請款單都是匯款至同一個帳號的情形,尤其是「電 梯口二丁掛修補及B1廁所磁磚修補50000元」的工程案 特別離譜;為了查證諸多疑點,多方設法均不得其門, 於是107年5月10日正式發函邀請原告參加107年度管理 委員會議說明任內所為之工程案,但遭到林美伶的傲慢 拒絕(107年5月16日回函);本會同時以存證信函邀請 業者謝水上同步參會說明,但因本會致林美伶的函文的 說明三,有述及邀請廠商人員出席,所以很合理的認為 ,該廠商謝水上事先有受到授意,而拒收本會發出的存 證信函。以上的事實證明本管理委員會已充分給予林美 伶及業者說明的機會。其次、108年1月的區權人會議上 並未述及「電梯口二丁掛修補及B1廁所磁磚修補50000 元」的案子,何來如孫自安說的「明顯就是原告在會議 上提出駁斥,被告才找廠商來配合演出」?又什麼「手 上拿著一張紙、向所有參與會議上的區權人搖晃並說他 上有證據,讓大家信以為真」?請問孫自安本社區會議 當天你可有在場?如果沒有,就請你舉出原告當天的錄 影或錄音譯文證明一下,豈可任由你孫自安胡言亂語!(十五)原告的孫訴訟代理人自安在準備狀的結語說到「原告沒 有像被告兩人有許多做工程的朋友為其服務」。 照孫自安的說法,被告林美伶做工程的朋友,似乎只有 謝水上一人,又被告曾任本社區103至104的管理委員會 的監察委員,絕對知道當任主委被告趙坤輝各階層的朋 友眾多;曾任主任委員的黃宗源先生同樣海派,任內均 曾公開施作多項修繕工程,甚至本社區內也有兩位從事 泥作的住戶;如果原告有依據105年4月自己簽認的決議 ,並先經過會議程序,公開公告徵詢業者參加比價的話 ,這位謝水上先生,絕對無法以這種令人乍舌的價錢, 獨攬這種低品質的工程案,社區公款會遭到不應該的損 失,其來有自。再者、被告林美伶既然只有一個「朋友 」?就更應該遵照規約規定誠實公開辦事才對,豈可專 斷擅權致使全體住戶的權益受到實質的侵害。
(十六)孫自安又說『但原告亦知道此工程當初廠商係因為順到 施工僅收取5000元』。
原告及所有工程的驗收人孫自安至今還在睜眼說瞎話, 心知肚明B1廁所壁磚修補費就是43000元,匯款紀錄、 請款單、原告親自簽核的支出憑證均歷歷在目,「電梯 口二丁掛修補及B1廁所磁磚修補50000元」減去電梯口 二丁掛修補的7000元就是43000元,什麼叫做「順到施
工僅收取5000元」分明有詭!
(十七)被告陳謄明以主委身分,曾多方管道請林美伶出面說明 各項工程疑點未果,最後以正式函文邀請林美伶在管理 委員會議上公開說明仍遭傲慢拒絕,甚至嗆聲歡迎提告 ,業者謝水上為何會拒領管委會的存證信函,合理認為 有相當的關連性;心中若無愧,何須避不出面說明?(十八)管理委員會原本要在108年區權人會議後,優先對本案 B1廁所43000元及重複領取電梯口二丁掛磁磚修補費700 0元的案子提出訴訟,所以商請彭姓業者依B1廁所修補 現況,寬鬆估價以為佐證資料,沒想到卻被林美伶搶先 告了狀;猜想、檢察官應該是認為事實與孫自安所寫之 告狀有明顯出入,且被告的我們當庭提出彭姓業者的估 價單,所以命令我們整理並提出當時的匯款資料,證明 是否有「電梯口二丁掛修補及B1廁所磁磚修補50000元 」的事實、是否重複「領」取電梯口二丁掛修補7000元 兩次的事實、接受社區匯款的帳戶是否同為一人的事實 ?匯款的金額是否與工程費的支出憑證相符?以上所述 已於吾等被告的答辯狀上以附件方式呈送庭上鑒核。(十九)既然原告林美伶及其孫訴訟代理人自安,白紙黑字說出 「原告亦知道此工程當初廠商因為順道施工僅收取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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