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8年度,2075號
PCEV,108,板小,2075,2019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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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2075號
原   告 群能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君毅 
訴訟代理人 程巧亞律師
被   告 佳實系統整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來台 


訴訟代理人 管宇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8年9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陸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按原告於民國107年1月25日與被告就「台北區監理所運管 中心新建大樓暨公路運輸動態管理中心設備工程」簽訂設 備採購合約,原告已將被告所採購之「SAMSUNG UD55E-B 」按時交貨,並於107年3月8日安裝完成且經被告測試確 認無破損(畫面正常),此有銷貨憑單足稽,合先敘明。(二)次按,原告於107年3月8日即將系爭電視面板安裝完成, 並經被告確認無破損在案,惟被告遲至107年12月中旬始 與業主就『台北區監理所運管中心新建大樓暨公路運輸動 態管理中心設備工程』辦理驗收,並於與業主驗收後,竟 以與業主驗收結果,電視牆中有兩面電視面板有黑點,經 其直接委請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技公司)報 價並安排維修處理,因而於驗收款新臺幣(下同)540,000 元中暫予扣除面板費用88,200元未付,經原告屢次催討, 迄未支付。
(三)經查:被告所稱系爭電視牆出現兩片電視面板黑點之原因 ,經精技公司維護部人員到現場檢測結果分析,認係後牆 木板結構變形,導致顯示器預留間隙消失,面板互相擠壓 ,始造成螢幕有黑點之現象,且精技公司維護部人員並已



確認現場安裝之工班完工時,面板皆符合安裝驗收標準, 如面板本身有破裂或瑕疵之異常情況,於工班完工當下就 會發現而做調整,此觀精技公司維修三部人員所發予原告 與被告之電子郵件:「到場檢測結果分析,顯示器的拼接 都已緊壓在一起,已無原本預留的安全間隙,疑似後牆木 板結構變形,導致顯示器預留間隙消失,且機器在使用時 會有熱脹冷縮現象,面板互相擠壓,造成螢幕有黑點故障 ,已確認工班完工時皆有符合安裝標準驗收,面板若有異 常(破裂或瑕疵),當下就會發現便調整,技術判定後,案 件需要已保外維修處理,報價更換面板。」即明,被告對 此亦無異議,因而支付更換面板費用予精技公司,從而, 依精技公司之技術判定,系爭電視面板黑點發生原因,顯 非原告所供應之面板本身製造不良或材料不佳、安裝錯誤 所致,而應係系爭電視牆後牆木板結構變形所致甚明;然 而,系爭電視牆後牆木板之施作,並非原告設備採購合約 之範圍,而係被告自行發包之裝修廠商所施作,是其結構 變形實非可歸責原告,且依雙方所簽訂設備採購合約第10 條保固期限第1項但書約定,亦非屬原告之保固責任範圍 ,是被告要求原告負保固責任並於尾款中扣除維修費用, 實屬無稽。
(四)又按,原告本已於107年11月7日開立驗收款540,000元之 請款發票予被告,惟被告因上開面板費用爭議,竟片面決 定暫予保留此爭議之面板維修費用88,200元,因而要求原 告更換發票請款,即要求原告另開立扣除面板維修費用88 ,200元之發票請款,其先行支付無爭議之剩餘驗收款451, 800元(=540,000元-88,200元),待爭議釐清後再就該部分 付款,惟因原告發票已於107年11月7日開出無法更換,因 年關將近,為公司資金周轉需要,及早領取無爭議部分之 驗收款,只能就該爭議未付款項以開立折讓單方式處理, 俾於107年12月28日先領得無爭議部分之驗收尾款,至於 爭議之面板維修費用88,200元,則待被告與業主說明後, 再行辦理此爭議部分之請款,此由被告所發108年1月23日 佳實(108)字第1080123001號函載明:「說明:(二)請貴 司盡速辦理,以利貴公司後續就爭議部分之請款。」,然 經一再與被告溝通協調,系爭面板黑點,確非可歸責原告 事由所致,應由被告自行與系爭電視牆後牆木板施作之裝 修廠商或業主協商解決,被告扣留原告面板維修費用88,2 00元,確屬無由。
(五)末按,被告迄今仍未依約給付系爭驗收款88,200元,其中 又扣除原告108年1月14日贊助被告之春節禮金2,200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86,000元。為此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86,000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六)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1、被告指摘原告未依合約協助被告驗收云云,並非事實,且 被告以此抗辯,拒絕支付系爭款項,亦無理由。 被告遲至107年12月中旬始與業主就『台北區監理所運管 中心新建大樓暨公路運輸動態管理中心設備工程』辦理驗 收,而被告與業主辦理驗收時,發現電視牆中有兩面電視 面板有黑點,原告為協助被告儘速完成驗收,乃商請供應 商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技公司)直接與被告 聯繫確認時間派遣工程師到現場場勘和處理,經精技公司 維護部人員到現場檢測結果分析,認係後牆木板結構變形 ,導致顯示器預留間隙消失,面板互相擠壓,始造成螢幕 有黑點之現象,且精技公司維護部人員並已確認現場安裝 之工班完工時,面板皆符合安裝驗收標準,如面板本身有 破裂或瑕疵之異常情況,於工班完工當下就會發現而做調 整,此觀精技公司維修三部人員所發予原告與被告之電子 郵件:「到場檢測結果分析,顯示器的拼接都已緊壓在一 起,已無原本預留的安全間隙,疑似後牆木板結構變形, 導致顯示器預留間隙消失,且機器在使用時會有熱脹冷縮 現象,面板互相擠壓,造成螢幕有黑點故障,已確認工班 完工時皆有符合安裝標準驗收,面板若有異常(破裂或瑕 疵),當下就會發現便調整,技術判定後,案件需要已保 外維修處理,報價更換面板。」(參見聲證4號)即明,被 告對此亦無異議,因而支付更換面板費用予精技公司,從 而,依精技公司之技術判定,系爭電視面板黑點發生原因 ,顯非原告所供應之面板本身製造不良或材料不佳、安裝 錯誤所致,而應係系爭電視牆後牆木板結構變形所致甚明 ,且原告直接請精技公司協助處理黑點故障,亦已善盡配 合被告驗收之責,被告亦確實完成驗收,未因此遭業主以 驗收逾期而予以罰款,從而,被告指摘原告未依合約協助 被告驗收,未就設備安裝故障問題提出解決方案,以及未 協助被告向業主進行澄清及協助證明「因裝修木板結構變 形導致設備損傷證明」云云,實屬無由,且此等事項,與 本件爭議款之支付,毫無關聯,依約亦不構成扣款事由, 被告以此抗辯,拒絕支付系爭款項,亦顯無理。 2、被告迄未能證明系爭電視面板黑點發生原因,係可歸責原 告之面板本身製造不良或材料不佳、安裝錯誤所致,是其



扣款顯屬無由。
被告提出被證7號及被證8號之照片,抗辯其就電視牆本身 進行水平測試及間隙測試,完全無原告及本案設備供應商 所及之現象云云,惟查:被告所提出被證7號及被證8號之 照片,實不知其所證為何,亦不知係由何第三公正單位以 何種科學方式進行測試,且其照片並無顯示日期,而無從 證明係驗收前尚未改善之情況,是原告於107年3月8日即 將系爭電視面板交付被告並安裝完成時,業經被告現場確 認無破損在案,被告於時隔9個月餘後,發現系爭面板有 破裂而有黑點,被告迄未能舉證證明系爭電視面板黑點發 生原因,係可歸責原告之面板本身製造不良或材料不佳、 安裝錯誤所致,是其要求原告負修補之責,而由原告之尾 款中扣除維修費用,實屬無由。至被告又辯稱原告就裝修 木板結構支撐強度不夠,將會彎曲變形導致顯示器預留間 隙消失,面板互相擠壓造成螢幕有黑點故障,應有告知之 義務及改善之建議云云,惟查:原告並非被告向業主承攬 本件工程之技術顧問,對於原告與業主合約所訂電視牆裝 修木板之規格,並無置啄之餘地,原告依約交付並安裝被 告所採購之系爭設備,經被告現場確認無破損在案,今被 告無限上綱主張原告應對裝修工程有告知之義務及改善之 建議,明顯毫無依據,實無可取。
3、本件爭議亦非屬原告應負保固責任之範疇。 觀諸系爭合約第10條第1項乃規定:「產品自全部點交或 器材全部安裝完成後,甲方業主於驗收合格日起,由乙方 開立保固切結書,保固三年。如在保固期間內發生故障情 事,經查明係由製造不良或材料不佳所致者,乙方應負責 器材之修護及故障之零件免費更換。但因人為故意因素戶 天災地變非人力所能抗拒之損害及一切消耗品(如磁頭、 驅動皮帶、齒輪、硬碟等)不在此限。」可知,原告所負 之保固責任,亦是以面板製造不良或材料不佳所致為限, 今精技公司已判定系爭電視面板黑點發生原因,應係系爭 電視牆後牆木板結構變形所致,並非原告所供應之面板本 身製造不良或材料不佳、安裝錯誤所致,而系爭電視牆後 牆木板之施作,並非原告設備採購合約之範圍,而係被告 自行發包之裝修廠商所施作,是其結構變形實非可歸責原 告,準此,被告要求原告負保固責任,顯屬無稽,至為昭 然。
4、被告辯稱原告已開立折讓單,表示兩造合意被告自驗收尾 款扣款88,200元乙節,實與其所發函文矛盾,而不可採。 被告復抗辯原告已開立折讓單,表示兩造合意被告自驗收



尾款扣款88,200元云云,惟查:原告本已於107年11月7日 開立驗收款540,000元之請款發票予被告,惟被告因上開 面板費用爭議,竟片面決定暫予保留此爭議之面板維修費 用88,200元,因而要求原告更換發票請款,即要求原告另 開立扣除面板維修費用88,200元之發票請款,其先行支付 無爭議之剩餘驗收款451,800元(=540,000元-88,200元), 待爭議釐清後再就該部分付款,惟因原告發票已於107年 11月7日開出無法更換,因年關將近,為公司資金周轉需 要,及早領取無爭議部分之驗收款,只能就該爭議未付款 項以開立折讓單方式權宜處理,俾於107年12月28日先領 得無爭議部分之驗收尾款,至於爭議之面板維修費用88, 200元,則待被告與業主說明後,再行辦理此爭議部分之 請款,此由被告所發108年1月7日佳實(108)字第10801070 01號函載明:「結論:(二)煩請貴司儘速就有爭議部分進 行補償措施,以利剩餘驗收款之請領作業辦理。」、108 年1月23日佳實(108)字第1080123001號函載明:「說明: (二)請貴司盡速辦理,以利貴公司後續就爭議部分之請款 。」可知,兩造並未達成被告自驗收尾款中扣款88,200 元之合意,只是因原告已開立開立驗收款540,000元之請 款發票,方以折讓單為權宜,就無爭議部分先行請款,惟 由事後被告來函仍表示原告可就爭議部分請款,足證兩造 並無合意被告自驗收尾款扣款88,200元,詎料,被告臨訟 杜撰原告已開立折讓單,表示兩造合意被告自驗收尾款扣 款88,200元云云,實與其所發函文矛盾,而不可採。 5、被告於108年9月23日答辯狀稱:「二、且原告為專業廠商 ,於承接本案之當時,就電視牆結構的部份已於現場與設 計單位及施工單位說明應補足電視牆牆面結構支撐力之問 題,且現場也依照原告指示進行補強,現因成本問題不願 就有電視牆面板協助被告處理,亦顯無理由也違反與被告 之合約,以至於被告無法給付此部分之尾款。」云云,惟 查:原告並非被告向業主承攬本件工程之技術顧問,對於 原告與業主合約所訂電視牆裝修木板之規格,並無置啄之 餘地,原告已於108年8月20日準備(二)狀一、(二)詳述, 是設計單位及裝修木板施工單位豈可能依照原告指示進行 補強,被告上開所辯,顯屬無稽,今被告以此無限上綱主 張原告違反合約拒絕給付系爭款項,顯屬無由,且原告否 認被告上開所稱,被告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被 告空言所辯,自無可採。
二、被告則以:
(一)原告承做被告所承包之「台北區監理所運管中心新建大樓



暨公路運輸動態管理中心設備工程」案,所簽訂之合約為 一帶設備之工程承包合約並非單純設備採購交貨合約,合 先敘明。
(二)原告應依照雙方簽訂之合約第五條(驗收標準)第二款「 乙方須依工程契約中圖說、規範等相關規定配合驗收應就 合約配合被告完成驗收,並使其驗收完成無誤,但約107 年12月中約13日發現電視牆面板出現黑點故障後,被告曾 多次要求原告依合約第十條進行保固處理,並告知原告驗 收逾期將導致罰款產生,原告告知電視牆面板供應商為( 精技電腦)請被告直接與該供應商聯繫,以爭取時間,並 徵得原告合意自驗收款540,000元中扣除88,200元,被告 依續處理並完成該案件驗收,但至今原告尚未依合約第10 條開立保固切結書,且被告已支付全部工程款(合約總價 :5,400,000元)除爭議部份之外,實不符工程承包慣例 、比例原則及道理,懇請庭上就此一部份事實進行調查釐 清。
(三)綜上,原告不但不履行合約義務,對於其合約內需履行而 未履行之相關事宜置之不理,拖至108年1月31日才回函推 拖因農曆年前業務繁忙的卸責函,來函內容皆為不實,且 卸責於被告,並未就原告承作本工程案所需提供合約服務 應負之責任及設備安裝故障問題提出解決方案。且未協助 被告向被告之甲方及甲方業主進行澄清及協助被告證明「 因裝修木板結構變形導致設備損傷證明」之事,令被告在 本工程案中對被告上包請領驗收款時遭到諸多困難。原告 為本案專業銷售及施工承包商,如因裝修木板結構支撐強 度不夠,將會彎曲變形導致顯示器預留間隙消失,面板互 相擠壓造成螢幕有黑點故障,原告應有告知之義務及改善 之建議,而不是明知不可施作,卻於事後推拖,卸責。(四)就驗收款部份,本案雙方合約所指之驗收款應為第六條( 付款方式)第四款所指「經業主驗收合格後」給付合約總 價之10%,但被告所交付設備於業主尚未驗收完成時,就 已出現黑點故障之瑕疵,就本合約第十條(保固期限)應為 原告之責任進行修復更換,但原告卻以本案關係人(精技 電腦:設備供應商,非檢驗或仲裁單位),就故障原因並 未經過科學方法驗證自行判斷,所回覆故障原因為「疑似 後牆木板結構變形,導致顯示器預留間隙消失且機器在使 用時會有熱脹冷縮現象,面板互相擠壓造成螢幕有黑點故 障,已確認工班完工時皆有符合安裝標準驗收」,但原告 為本案專業銷售及施工承包商,就原告及電視牆面板供應 商所提及之原因無法苟同,故請被告專業工程師就電視牆



本身進行水平測試及間隙測試後,完全無原告及本案設備 供應商所及之現象,且被告於面板黑點故障發生後一直請 求原告協助以科學方法驗證或第三方公正單位證明是因後 牆木板結構變形造成,但原告皆置之不理,故請求貴院就 此事明查。
(五)被告謹遵合約精神,於107年12月26日就原告已完成工程 部份支付540,000元(扣除原告折讓證明單金額88,200元( 含稅)實支451,800元後,已完全支付本案合約總償:5,4 00,000元,但至今原告並未依合約協助被告驗收,並開立 本案合約第十條約定開立保固切結書;原告如不同意此處 理方式,又為何又開立折讓單給被告,綜上,被告所採取 之處理方式有憑有據,而是原告需本著合約精神,協助被 告完成合約所有程序,此為合情理之作法。
(六)依與原告合約約定之內容,原告應配合並協助被告進行驗 收及保固之責任,但原告在本專案工程之過程中皆並未協 助被告進行驗收,被告幾經催告配合被告共同處理,也尚 未得到原告就電視牆瑕疵部份的正式回覆及協助,惟一直 告知自107年3月8日電視牆安裝完成無破損之問題,但本 專案工程為一公共工程案(含設備器材買賣、安裝及系統 測試),原告的義務應當為協助被告完成驗收程序至此專 案工程驗收合格,進入保固期限,方為依照合約盡其履約 責任,而一直以安裝完成的時間點不斷搪塞當時已發生的 瑕疵。
(七)且原告為專業廠商,於承接本案之當時,就電視牆結構的 部份已於現場與設計單位及施工單位說明應補足電視牆牆 面結構支撐力之問題,且現場也依照原告指示進行補強, 現因成本問題不願就有瑕疵之電視牆面板協助被告處理, 亦顯無理也違反與被告之合約,以至於被告無法給付此部 份之尾款。
(八)原告於108年8月20日準備狀(二)提到,被告未能證明電視 面板點發生原因,可歸責於原告,但本工程專案由原告供 貨、施作承包安裝,且依照合約此部份本屬原告需負擔之 責任,被告不需再多作說明。且由被告所提出的及,是由 被告公司內部工程師協力討論後為解決當時合約責任所進 行的自我驗證及採證,也是為了防範現在原告推託所指稱 的電視牆結構非原告之責任問題,此部份懇請庭上詳查。(九)就原告所提及折讓單周轉及權宜云云,被告無法認同之原 因在於本案驗收款應就最後之10%全部給付才是,但若被 告真是故意不給付貨款,又怎會與原告協調在給付除有瑕 疵之電視牆面板後,一再發文要求原告協助處理有瑕疵之



部分,可見被告是希望能就有瑕疵部份行實質上的處理, 方能維持本案後續對業主之權益,而非故意不給付等語置 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 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民法第三 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次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 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 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 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條第1項及第505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 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有明文規定。又 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 ,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 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 法院18年上字第2855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告於起訴原因已 有相當之證明,而被告於抗辯事實並無確實證明方法,僅 以空言爭執者,當然認定其抗辯事實之非真正,而應為被 告不利益之裁判,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679號判例意旨參 照。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07年1月25日與原告簽訂「台北區監理所 運管中心新建大樓暨公路運輸動態管理中心設備工程」設 備採購合約,原告已依約交付「SAMSUNG UD55E-B」按時 交貨,並於107年3月8日安裝完成,詎被告迄未給付貨款 88,200元,其中又扣除原告108年1月14日贊助被告之春節 禮金2,200元,被告尚有86,000元未為給付之事實,業據 提出設備採購合約、銷貨憑單、債務人公司函文、電子郵 件、律師函、發票、被告108年1月23日佳實(108)字第108 0123001號函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到庭固不否認兩造有簽 訂系爭契約,並已給付貨款共計451,800元之事實,惟就 原告之請求則以前詞置辯。然原告既否認系爭電視面板黑 點發生原因,係原告所供應之面板本身製造不良或材料不 佳、安裝錯誤所致之瑕疵,是依前揭法條、判例意旨說明 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權利發生事實 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即系爭電視面板具 有瑕疵之有利於己事實,亦應負舉證證明之責任。對此被 告固據提出佳實(107)字第1071226001號(函)、佳實( 108)字第1080107001號(函)、佳實(108)字第00000000 00號(函)、群能(108)群字第20190131001號(函)、 精技電腦回覆電文及照片、水平量測照片、間隙量測照片



、折讓單等件影本為證,惟上開函文僅能證明被告曾向原 告報請查修,然被告於107年3月8日向原告所訂購並安裝 完畢之系爭電視面板是否具有瑕疵,尚無從據以證明。則 被告辯稱其向原告所訂購之電視面板具有瑕疵,要非無疑 。此外,被告復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依法自難為有 利於被告之認定,是被告上揭所辯,尚難採信。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買賣契約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86,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8年3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 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核無不 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另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 元,併依職權確定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 36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第436條之20、第 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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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實系統整合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能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