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簡字第36號
原 告 石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盟仁
訴訟代理人 葉立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依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156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