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31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被移送人 張聖傑
楊鎧瑞
林宇威
上列被移送人因為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8年10月15日新北警峽刑字第108358568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聖傑、楊鎧瑞、林宇威意圖鬥毆而聚眾,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10月11日晚上2時01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鶯歌區鶯桃路296巷口。 (三)行為:曾楦佑(另案偵查中)、許富程(另案偵查中)及 許家豪(另案偵查中)因與被害人翁文華發生細故,曾楦 佑乃以通訊軟體臉書邀集被移送人張聖傑、楊鎧瑞、林宇 威到場支援,意圖鬥毆而聚眾。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陳述。
(二)被害人翁文華於警訊時之證詞。
(三)經民眾報案循線查獲。
三、查被移送人有意圖鬥毆而聚眾之情事,業如上述,核渠等所 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3款之規定,應依法處 罰。茲審酌渠等因細故而意圖鬥毆而聚眾,對社會秩序及安 全實有影響,爰裁處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