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字,108年度,289號
PCEM,108,板秩,289,2019102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28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黃其偉 


被移送人  楊宗翰 




被移送人  曹哲銘 


被移送人  吳成洋 



被移送人  洪瑞峯 


被移送人  蘇子欽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10月4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08355631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其偉楊宗翰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曹哲銘吳成洋洪瑞峯蘇子欽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黃其偉楊宗翰曹哲銘吳成洋洪瑞峯、蘇子 欽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8年9月30日1時41分許。(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路0號。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本件移送要旨略以:被移送人等6人因被移送人黃其偉、楊 宗翰先發生衝突及推擠,隨即被移送人曹哲銘吳成洋、洪 瑞峯、蘇子欽加入互毆,案經民眾報案,由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板橋分局派員到場處置。




三、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曹哲銘吳成洋洪瑞峯蘇子欽於警詢時之自 白。
(二)被移送人黃其偉楊宗翰於警詢時雖均否認有互相鬥毆, 被移送人黃其偉辯稱:「因為我朋友楊宗翰喝太多,有點 不受控制且想要打我,於是我就想制止他,用雙手將他推 開。」、被移送人楊宗翰辯稱:「因為他喝酒情緒不穩定 而去攔他。為黃其偉。」,惟勘驗監視器光碟,於黃其偉 之頭部撞擊監視器畫面中不知名女子後,被移送人黃其偉楊宗翰便具明顯互相鬥毆之情事,足認被移送人黃其偉楊宗翰間有互相鬥毆行為明確,是被移送人黃其偉、楊 宗翰起初否認互相鬥毆,顯係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 其因糾紛乃互相鬥毆,堪以認定。
四、按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 千元以下罰鍰:一、加暴行於人者。二、互相鬥毆者。三、 意圖鬥毆而聚眾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定有明文。查被 移送人黃其偉楊宗翰曹哲銘吳成洋洪瑞峯蘇子欽 於上開時地互相鬥毆,核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 2款之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 以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 儆。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謝淳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