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1523號
抗 告 人 粟振庭即粟師傅傳統整復推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採購處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86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86號裁定 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 以108年度裁聲字第466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7 月12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並於108年7月15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林 妙 黛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