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241號
聲 請 人 黃正亮
黃正中
黃晨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孟宗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再審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本院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417號)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07年度台聲字第141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8月30日寄存送達聲請人黃正亮住所地之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於同年月28日、同年月29日依序送達聲請人黃正中、黃晨發,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黃 莉 雲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