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五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勇三
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0一八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樂雅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專利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專 利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 智 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五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