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程款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8年度,764號
TPSV,108,台上,764,2019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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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764號
上 訴 人 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燦鋒
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律師
      陳秋華律師
上 訴 人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林威呈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吳冠龍律師
      陳筱文律師
參 加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許乃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
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103年度建上字第22
號),各自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理 由
本件上訴人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揚公司)主張:對造上訴人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下稱南管局)受參加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委託代辦「路北-竹嶺、北嶺、岡工161KV線及路北-永安、岡山、油氣69KV 線地下電纜土木工程」(下稱系爭工程),與伊於民國94年5 月間簽訂工程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伊承攬系爭工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億3200 萬元(含稅),按實做數量結算。伊於履約期間額外支出工程費用,包括子案1「連續壁數量變更」1223萬9525元、子案2「鋁製電纜托架」數量變更640萬5719 元、子案3「RC環片規格變更」425萬7252元、子案4 「直井地盤改良」39萬6627元、子案8「VS-3直井結構外審費用」15萬197元及子案9「物價調整款短少給付」275萬435 元。爰依系爭契約、承攬、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求為命南管局給付2619萬9755元本息之判決(未繫屬本院者,不予贅述)。
上訴人南管局則以:子案1.係以「座」為計價單位,所謂「一座」即包含所有費用,伊亦未同意變更設計;子案2,依E-2.03 安裝示意圖,代表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潛盾洞道或箱涵洞道之鋁製電纜托架所列之單價549元及488元,已包含每公尺施作雙槽鋁製電纜托架所需之工程金額;子案3.系爭工程單價分析表壹二.4-01.R07混凝土環片是記載「每M(公尺)單價計7萬815元」,並未限定遠揚公司只能採用100公分(M)寬度之「混凝土環片」;就子



案4.各直井實際之地質狀況仍應依遠揚公司自己所做之補充地質調查之結果為準,屬其事先所得預見,且依施工規範連續壁章節第4.2.2 條約定,有關施作連續壁之相關費用,均已編列於契約單價內;子案8.依施工規範第01000章第1.1.1條第(8) 點明文規定,凡依法令規章規定需取得之證(執)照,均應由遠揚公司負責,伊不再另行給價;子案9,依系爭契約第5條付款辦法之規定,並未約定按實際提送月份當月之指數進行物調款之計算,且依施工規範第01000章工作綱要及一般說明第2.3.2 條第(1)點規定,本件物價調整金額之計算依據既為遠揚公司有所疑義,應以伊之解釋為據。又除子案8 部分外,其餘遠揚公司之請求均已罹於時效等語,資為抗辯。
參加人台電公司則以: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之鑑定不實,不足為本案判決之依據;餘與南管局之抗辯同等語,資為抗辯。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命南管局給付2169萬3238元本息,駁回遠揚公司其餘之訴之判決,駁回兩造之上訴,無非以:南管局因受台電公司委託辦理系爭工程,於94年5 月與遠揚公司簽訂系爭契約,由遠揚公司承攬系爭工程,按實做數量結算。第一審法院將兩造相關爭執事項送請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經該公會於 102年1月8日以(102)省土技字第0104 號函附鑑定報告(下稱原鑑定報告)。其中有關子案1,原鑑定報告載明:VS-l、VS-2、VS-5 直井連續壁,實際施作尺寸與結構圖及建築圖所載尺寸相符;…經數量檢核結果,依圖說實際施作(即VS-l直井連續壁開挖面積為「17mx12m」、VS-2直井連續壁開挖面積為「12mx12m」,VS-5 直井連續壁開挖面積為「17mx12m」)之鋼筋量、混凝土量、開挖量、導溝量、棄土量及地盤改良等數量高於契約…在單價分析表內所載之數量…。因上開數量差額所生之工程費用估算為1059萬3456元整(含稅)…。原契約詳細價目表標示以「座」為計價單位之每「座」單價,將因單價分析表數量差異而不同,其數量差額及工程費用之計算式亦詳如附件六。」等語。嗣該會再於103年7月2日以(103)省土技字第3234號函覆第2 次補充鑑定報告(下稱第2次補充鑑定報告)再說明:本會103年2月10日(103)省土技字第0584號函第1次補充鑑定報告(下稱第1次補充鑑定報告)子案1 、回覆說明:『連續壁開挖尺寸變更後,工項數量增多,各該項目施作期程亦將隨之增加,其相關開挖支撐租期及租金亦會增加…。認遠揚公司所提數額(按:1223萬9525元)尚屬合理範圍」等語,堪認遠揚公司此部分主張1223萬9525元,尚堪採信。該會第1 次補充鑑定報告稱:南管局自難以計價單位係採用「一座」,作為不變更設計之理由及該會第2 次補充鑑定報告謂:非屬所謂『責任施工』之範園,亦非遠揚公司施工廠商能自行評估及承擔之風險各等語,是遠揚公司雖未於投標前反應,



非不能於投標後再主張追加工程款。而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向為司法院鑑定機關參考名冊中推薦之鑑定機關,尚難認該會有何不能或不宜擔任鑑定之情形,鑑定技師林景棋於供前具結,又未舉證證實其有何偏頗情形,自難認該等鑑定報告不可採信。而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下稱南市鑑定報告)鑑定採比例臆測之估算方式計算應追加之工程款為579萬334元,自非可採。子案 2:原鑑定報告稱:…鋁製電纜托架…分別以上、下垂直雙槽及左、右水平雙槽計算,其按設計圖施作之實作數量(同結算數量)分別為2,074.0M及8,597.5M,實作數量與契約詳細價目表數量大致相符。…依據電纜洞道附屬電氣設備安裝示意圖(圖號依E-2.03)內容顯示,就使用於潛盾洞道之電纜托架(壹七.5-01 )及使用於箱涵洞道之電纜托架(壹七.5-02 )等工程項目,係均為上、下『雙槽』或左、右『雙槽』之施工方式,惟契約詳細價目表『數量』標示欄位雖以『M』 計價,但在契約單價分析表中,不論是潛盾洞道或箱涵洞道之電纜托架,其工料名稱…標示以『M』計價,數量『l』,而實際之『雙槽』電纜托架以『M』 計價,數量應為『2』 …,倘依單價分析表估算單價,即肇生施作數量及單價之爭議。…所列之『預算單價』為718元及639元,依本件工程發包當時之市場行情及發包機制,尚足以涵蓋施作每公尺『雙槽』鋁製電纜托架之費用;而系爭鋁製電纜托架之工程項目…所列之『契約單價』594元及488元,依本件工程發包當時之市場行情及發包機制,應不足以涵蓋施作每公尺『雙槽』鋁製電纜托架之費用。…認僅得部分請求,建議按實作數量並採『預算單價』(較接近市場行情單價)計算,其所肇生之工程費用追加估算為204萬9399 元整(含稅),建議之計算式詳如附件七。」等語。該會第1 次補充鑑定報告再強調相同之內容,並謂「依系爭契約第3 條規定『工程結算後之總價按照實做工程數量結算之』,並無以『預算價格』計價之規定。」等語。參酌遠揚公司提出之祥瑞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祥瑞公司)之報價單,若 「M」為「行進米」,應於契約中特別註明「行進米」,或是數量欄位記載為「2」,是遠揚公司此部分得請求204萬9399元。至於南市鑑定報告之理由矛盾,且與原鑑定報告、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下稱北市鑑定報告)同認單價分析表之每「M」 單價不足以雙槽設置,南管局均應賠償遠揚公司之鑑定結果不符,並無可採。另北市鑑定報告認南管局應給付之金額超過原鑑定報告,且其係以上開預算單價按比例計算,又未提出其所稱市場價格之確切證明,鑑定結果亦非可採。子案3 :原鑑定報告稱:…改採寬度較小之(75公分)環片組裝,實有利於急曲線施工之安全。…額外支出鋼模等工料費用425萬7252 元,除鋼模成本較為昂貴外,其餘尚稱無誤。…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表(預算版),應



足以包含製作標準環片及異形環片之鋼模版所需鋼筋、鋼模板、螺栓之費用。南管局於…『混凝土環片』工項下所編列之費用8391萬952.35(詳細計算式同上)應不足以包含製作『75公分混凝土環片』所需鋼筋、鋼模板、螺栓之費用。」等語。鑑定人林景棋所證述:…要製作一套新的75公分鋼模,…它的成本在實務上確實有增加等語,南市鑑定報告未顧及結構安全及製作75公分混凝土環片所需鋼筋、鋼模板、螺栓之費用等情,而難採酌,應認遠揚公司此部分得請求425萬7252元。子案4:第1 次補充鑑定報告稱:…遠揚公司於VS-l直井、VS-3直井、VS-4直井及VS-5直井,為因應原現場地質條件(原地質鑽探報告資料與補充地質調查報告資料比較顯示,地質情況差異不大)施作之額外地盤改良及坍孔處理等工作,在一般工程慣例上係屬完成各該直井連續壁施作時為防止孔壁崩塌所採取之必要加強措施。…因應現場地質條件施作之額外地盤改良及坍孔處理等工作應包括在本契約原約定責任施作範圍內。…倘該VS-4直井連續壁施作位置之原地質條件因非可歸責於遠揚公司之事由而有所改變(如上述地下管線之埋設或變更),…該VS-4直井連續壁遠揚公司請求之額外地質改良及坍孔處理費用,…數量應依實際施作數量計算」等語;第2 次補充鑑定報告認:非可歸責於遠揚公司,…若依實際施作數量計算…39萬6627元尚屬合理等語,堪認遠揚公司此部分之請求在此範圍,尚屬可採。子案8:按「凡依法令規章規定需取得之證(執)照(如建築及使用執照、消防及勞工安檢、危險工作場所所審查及施工安全評估報告、道路開挖許可、交通維持計畫等)承商均應負責辦理取得,其費用已計入工程費相關項目內,不再給價。」施工規範第01000章第1.1.1 條第(8)點定有明文。系爭審查費用係因結構外審乃建造執照取得依法令所必須為之程序,自屬上開施工規範所定遠揚公司需取得之證(執)照範圍內。依約既非由南管局暨台電公司負擔,遠揚公司另依無因管理及不當得利之規定向南管局請求給付結構外審費用乙節,自亦無據;北市鑑定報告同無可採。子案9:依系爭契約第32 條規定,可知系爭工程各期估驗計價款之物價調整金額,兩造已約定應視「估驗月份物價指數」漲跌情形以為調整之依據。第1 次補充鑑定報告係依工程會揭示之原則,即未按月辦理估驗計價之情況下,應給付之物價調整款需依當月施工項目,按月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物價調整指數計算之規定,核算本件南管局應給付之物價調整款金額應為8836萬8300元(含稅),據此,則南管局自應增加此部分給付之金額為275萬435元,南市鑑定報告結果亦予以肯認。南管局既未舉證遠揚公司有故意等到物價指數較高之月份才提送估驗之情事,此部分應採認鑑定結果。又除上開子案8 外,其餘子案1至子案4,及子案9 ,係系爭工程之一部分,最終一併經南管



局認定竣工,並於98年12月22日始經南管局驗收完成,遠揚公司於99年4 月間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工程款,自未罹於時效。從而,遠揚公司依據系爭契約,請求南管局給付2169萬3238元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惟查就子案1 直井連續壁部分,關於南管局應給付之金額,原審係以原鑑定報告附件六為憑,然附件六就實際施工數量,分就連續壁、地盤處理、連續壁完整性試驗個別標示1.196(VS-1、VS-5)、1.256(VS-2);1.195、1.235;16、12,而南市鑑定報告記載各井增加比例,結構體數量及完整性試驗數量分別為1.0839(VS-1、VS-5)、1.1017;開挖及支撐數量、地盤處理數量則分別為1.195、1.2346 ,兩者似同採比例法,然前者認南管局應給付之金額為1223萬9525元,而後者只需579萬334元,原審未予釐清差異原因,徒以南市鑑定報告採比例臆測之估算方式計算為由,逕予棄置,而採原鑑定報告之金額命南管局給付,自有可議。子案2部分:系爭契約第3條約定:詳細表附後,工程結算後之總價按照實做工程數量結算之。是工程結算係依照詳細表所載之「契約單價」及遠揚公司實際施工數量辦理計價結算,並非以「預算單價」計價結算。原判決竟以所謂之「預算單價」及實做數量計算此部分之金額,已有未合。且關於電纜托架,原審採為裁判基礎之原鑑定報告已載明「鋁製電纜托架…分別以上、下垂直雙槽及左、右水平雙槽計算,其按設計圖施作之實作數量(同結算數量)分別為2,074.0M及8,597.5M,實作數量與契約詳細價目表數量大致相符。契約詳細價目表『數量』標示欄位雖以『M』 計價,但在契約單價分析表中,不論是潛盾洞道或箱涵洞道之電纜托架其工料名稱…標示以『M』 計價」等語。是電纜托架之計價既係以『M』 為基礎,而南管局亦依該標準計價結算,是否不能認南管局已依約給付該部分之款項?至於契約單價分析表記載數量『l』 ,是否係表示單槽?得否以所謂市場行情及發包機制,逕就此部分之金額採預算單價計算,亦滋疑義。子案3 部分:南管局於事實審一再抗辯:系爭工程原設計並未限定RC環片規格,有圖說GT-4.08說明1、2 附註內容「承包商應依其需求決定異形環尺寸及個數,以克服線形,水平及垂直曲線,且詳圖應經甲方(即南管局)代表確認」。而潛盾機為遠揚公司自行購置,南管局實無可能於投標前限定混凝土環片之尺寸,遠揚公司於曲線部分採行75公分混凝土環片,所生費用自不能再向其請求等語,並提出遠揚公司之潛盾機原始購買記錄為證。此既攸關系爭工程原設計是否限制採用100 公分混凝土環片,抑或交由遠揚公司依實際需求選用適當尺寸環片,與遠揚公司得否額外請求改用75公分混凝土環片之價金,乃原審棄置勿論,自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



。關於子案4,原審逕行採認第1次補充鑑定報告及第2 次補充鑑定報告,認南管局應給付遠揚公司此部分之費用,然該第1 次鑑定報告係謂:倘該VS-4直井連續壁施作位置之原地質條件因非可歸責於遠揚公司之事由而有所改變(如上述地下管線之埋設或變更),…該VS-4直井連續壁遠揚公司請求之額外地質改良及坍孔處理費用,…數量應依實際施作數量計算等語,第2 次補充鑑定報告則逕謂非可歸責於遠揚公司,…若依實際施作數量計算…39萬6627元尚屬合理等語。原審未調查該報告中所稱地下管線之埋設或變更是否確有其事,是否確非可歸責於遠揚公司?逕命南管局給付此部分之費用,顯然將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委諸鑑定人,與鑑定僅為一種調查證據之方法之趣旨,殊有違背,此部分之認定自亦無從維持。子案8 部分:遠揚公司於事實審主張:本件工程VS-3直井建物,係由本案設計監造單位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原為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所聘之建築師代本件工程起造人台電公司向改制前高雄縣政府申請建造執照。而兩造曾因他事由,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96年12月5日成立調解,調解成立書明確記載其應辦事項僅為提送2孔地質鑽探資料,該建築執照之申請非其應負之義務,其自不應負擔該費用等語,並提出調解成立書、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19號判決(見原審卷㈤第364至365頁、第481至482頁)為證,此既攸關該費用應由何人負擔,原審就該攻擊防禦方法未說明不採之理由,僅以上開施工規範之約定,逕予駁回遠揚公司此部分之請求,自不免疏略。子案9物價調整部分,第1次補充鑑定報告及南市鑑定報告均認應依工程會之97年10月7日工程管字第00000000000號函示辦理,然第1 次補充鑑定報告,並無計算式,似係按照遠揚公司所提出之計算金額,認物價調整款金額為8836萬8300元。南市鑑定報告則載明遠揚公司所提供資料已將估驗計價期數橫跨數月份部分還原為個別月份之工作項目與數量及金額,僅須依據施工日誌核對其工程估驗項目與數量是否與分拆還原個別月份之工作項目與數量金額一致等語,並未肯認遠揚公司計算之金額;而該鑑定報告所指之計算方式如屬可採,原審非不得命其進一步計算該金額,乃僅以南市鑑定報告未計算出金額,逕認第1 次鑑定報告為可採,不免速斷。兩造上訴論旨各自指摘原判決於其不利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均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上訴均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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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瑞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