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8年度,2088號
TPSV,108,台上,2088,2019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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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2088號
上 訴 人 吳炘隆

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律師
被 上訴 人 張陳妹
      張純忠
      張純誠

      張○○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武榮律師
      葉書佑律師
      邱于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12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原上字第9 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原上字第9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9日以108年度台聲字第988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9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滕 允 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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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