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台抗字,108年度,1398號
TPSM,108,台抗,1398,2019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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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1398號
抗 告 人 孫賜議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高灣高等法
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908號),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孫賜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908 號)提起抗告,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台抗字第332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在案,依法不得聲明不服。詎抗告人再具狀聲明不服,原審本於相同意旨,予以駁回,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徒憑己見,謂請將其餘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並念在抗告人家中之情形,在刑期上予以減少,能早日重返社會以照顧家人,改善家中經濟狀況等語,難認有據,其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謝 靜 恒
法官 林 瑞 斌
法官 李 麗 珠
法官 楊 真 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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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