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3483號
上 訴 人 謝瀚毅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08 年8 月15日第二審判決(108 年度上訴
字第732 號,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43
36、4384、464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 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 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 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 條第1 項、第395 條 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謝翰毅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各7 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均處有期徒刑)案件,不服原審判決 ,於民國108 年9 月3 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 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述規定,應予駁回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楊 智 勝
法官 林 海 祥
法官 陳 朱 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