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8年度,3270號
TPSM,108,台上,3270,2019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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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3270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郭景銘
被   告 李建宏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中華民國107 年11月6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2389號
,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緝字第78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如其附表編號1無罪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被告李建宏如其附表編號1(即民 國106 年8月13日)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諭知李建宏該部分 無罪,固非無見。
二、惟查:
(一)毒販間之毒品交易,為減少被查緝風險,多於隱密下進行, 於利用通訊聯絡時,亦慣常以買賣雙方得以知悉之術語、晦 暗不明之用語或彼此間已有默契之含混語意,以替代毒品交 易之名稱或相近之用語稱之者,此種毒品交易之方式,如有 得以佐證購毒者所述渠等對話內容之含意即係交易某種類毒 品,能予保障所指證事實之真實性,即已充分,並可認為無 違社會大眾之一般認知。又犯罪之著手,係指行為人實現犯 罪而開始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之販賣毒品罪,於售賣者與購毒者就買賣毒品之重要內容有 所表示時,即可認為已著手實行販賣毒品之行為,賣方是否 實際交付毒品,乃販賣毒品行為是否既遂問題。因此售毒者 本於營利之意圖,而對外求售或供買方看貨或與之議價,或 為其他實行犯意之行為者,即為其罪之著手。游素芸於第一 審審理時證述:「(你說你跟李建宏談毒品價錢談不攏,為什 麼你在監察譯文都沒有談價錢談不攏的對話內容?)在電話中 我們不說價錢,就說我過去找你」、「(所以毒品的價格、 交易內容都是見面再談?)對」、「(該次見面是為了什麼事 ?) 就是問毒品的事情」、「(是你要跟他買毒品,還是他要 跟你買毒品?)是我在詢問他價錢」、「(詢問之後?)價錢太 高,就是沒有結果」、「(對被告所說他是要2000 元,你只 有帶1000元,有何意見?這(這)樣子嗎?)對,如他所講的」( 見第一審卷第92頁背面、93頁背面、94頁正面),被告亦稱: 「…之前有跟游素芸說過,我要跟別人拿,一次就是兩千,



如果游素芸叫我幫他拿,就要兩千元,但當天游素芸只帶10 00元,我不可能去幫他」(見第一審卷第82頁正、背面), 基此,被告與游素芸之間相約見面,是否已表徵進行毒品交 易之默契?被告與游素芸商議毒品交易價格行為,是否居於 售毒者地位而著手於販毒行為?又2人相見,只為詢價,能否 謂合於經驗法則?原判決未詳為調查審認,剖析明白,遽為 被告此部分無罪之認定,難謂無調查未盡,理由不備之失。(二)游素芸與被告於106 年8月13日晚間7時許會面後,自同日晚 間9時5分43秒起至10時5分3秒止,與友人林蕙瑜互傳簡訊, 其中「(游素芸發)欸,我也要找人先借錢來儲值電話才能打 」、「(林蕙瑜發)是呦~我身上剩下2 百塊而已,妳身上都 沒有嗎?」、「(游素芸發)但是我是跟朋友先差一些而已」 、「(林蕙瑜發)可以救我一下嗎?那天跟你處理我都沒什麼 吃」、「(林蕙瑜發)看妳!!不勉強」,有譯文表可佐(見警 卷第131頁),而游素芸林蕙瑜亦稱:當晚10時5 分許游素 芸無償提供林蕙瑜黃世棋施用毒品等語(見他字第1107號 卷第14、89頁)。又佐以被告與游素芸於第一審均稱:當晚 見面時,游素芸只有新臺幣(下同)1,000 元,而被告取得毒 品1公克要價2,000 元等語(見第一審卷第60、82、94頁,原 審卷第190至191頁)。依此,游素芸與被告見面時,僅有1,0 00 元購毒款,時隔約2 至3小時後,游素芸於簡訊中表示要 找人借錢,林蕙瑜則向游素芸求救,游素芸亦提供毒品予林 蕙瑜等人施用,如屬無訛,則游素芸於簡訊中所謂「我是跟 朋友先差一些」意指為何?是否足以作為游素芸於偵查中指 證被告販毒之補強證據?事涉被告是否有本件販毒犯行,似 有研求之必要。原判決未就游素芸於偵查中具結證述內容, 與案內通訊監察譯文等,深入勾稽,綜合判斷,並為合理之 比較說明,論究游素芸先後有異之說詞,何者為可採,即切 割案內事證,單就通訊監察內容無毒品交易對話暗語,游素 芸前後相異之證言均無可採,而為判斷,逕為有利於被告之 認定,自有理由未備之嫌。
三、以上或為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 事項,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朱 瑞 娟
法官 林 瑞 斌




法官 高 玉 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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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