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34號
原 告 賴信安
訴訟代理人 黃耀霆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鴻鎮
參 加 人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海英俊(董事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邱珍元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8 年3 月13日經訴字第10806301190 號訴願決定,並經本院命參
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事實概要:
參加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7年5 月15日以「馬達控制裝置及其控制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 利,經被告編為第97117796號審查,於102 年4 月3 日准予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82項,下稱系爭專利),並發給發明 第I404324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於104 年 2 月2 日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第26 條第1 項及第2 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 。參加人則於105 年5 月27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 正本(刪除請求項7 、14、24、34、49、61、78,並就部分 請求項內容更正)。案經被告審查,認前揭更正符合規定, 依該更正本審查,並認系爭專利未違反前揭專利法規定,以 107 年8 月13日(107 )智專三(二)04059 字第10720737 26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5 年5 月27日之更正事項,准 予更正」、「請求項1 至6 、8 至13、15至23、25至33、35 至48、50至60、62至77、79至82舉發不成立」、「請求項7 、14、24、34、49、61、78舉發駁回」之處分。原告不服前 揭舉發不成立部分之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8 年3 月
13日經訴字第1080630119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 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貳、原告主張:
一、系爭專利說明書僅記載「依據該工作週期調整訊號SDuty 會 產生一馬達轉速控制訊號」、「依據相位調整訊號Sphase產 生馬達轉速控制訊號」或「依據相位調整訊號Sphase及工作 週期調整訊號SDuty 以產生馬達轉速控制訊號」等功能性用 語。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瞭解該馬達轉速 控制訊號之訊號波形產生方式,亦無法利用現有裝置據以實 現系爭專利之該馬達轉速控制訊號,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6 條第1 項規定。
二、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圖式未明確且充分揭露「馬達轉速控制訊 號」。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6 、8 至13、15至23、25 至33、35至48、50至60、62至77、79至82之「馬達轉速控制 訊號」必要技術特徵亦記載不明確,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6 條第2項規定。
三、證據1 、2 、6 之組合,證據1 、3 、6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1、28、37 不具進步性:
㈠證據1 雖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工作週期調整訊號」 及「工作週期調整模組」技術特徵,惟系爭專利之「工作週 期調整模組」與證據2 之「比較器57」、證據6 之「驅動功 率決定用比較器CMP 」同為具有方波寬度調整功能之電路模 組;且,系爭專利之「工作週期調整訊號」與證據2 之「第 一馬達轉速控制波訊號63」、證據6 之「控制訊號」同為波 形寬度可調整的方波訊號。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上述技術 特徵,已為證據2 、6 所揭示,故證據1 、2 、6 之組合已 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有技術內容。
㈡證據1 僅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工作週期調整訊號」 及「工作週期調整模組」技術特徵,惟系爭專利之「工作週 期調整模組」與證據3 之「可程式積體電路12」、證據6 之 「驅動功率決定用比較器CMP 」同為具有方波寬度調整功能 之電路模組;且,系爭專利之「工作週期調整訊號」與證據 3 之「脈寬調變信號PPWM」、證據6 之「控制訊號」同為波 形寬度可調整的方波訊號,故證據1 、3 、6 之組合已揭示 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有技術內容。
㈢系爭專利請求項28與請求項1 主要差異在於「相位調整模組 」、「工作週期調整模組」及「驅動模組」簡單整合(組合 )於一控制器,惟控制器整合不同電路模組功能僅是馬達技 術領域的常用手段;且,請求項1 技術內容僅為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根據證據1 、2 、6 之組合,證據1 、 3 、6 之組合即可輕易完成,故請求項28亦為證據1 、2 、 6 之組合,證據1 、3 、6 之組合可以輕易完成。 ㈣系爭專利請求項37之「馬達控制方法」實質上對應請求項1 之「相位調整模組」、「工作週期調整模組」及「驅動模組 」的運作方法,惟請求項1 技術內容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根據證據1 、2 、6 之組合,證據1 、3 、6 之組合即可輕易完成,故請求項37亦為證據1 、2 、6 之組 合,證據1 、3 、6 之組合可以輕易完成。
四、證據1 、3 、6 之組合,證據1 、4 、6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9、54不具進步性: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9 與請求項1 主要差異在於「相位調整模組 」與「工作週期調整模組」之簡單互換,而請求項1 技術內 容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由證據1 、3 、6 之 組合即可輕易完成,故請求項9 亦為證據1 、3 、6 之組合 可以輕易完成。
㈡證據1 僅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工作週期調整訊號」 及「工作週期調整模組」技術特徵,惟系爭專利之「工作週 期調整模組」與證據6 之「驅動功率決定用比較器CMP 」同 為具有方波寬度調整功能之電路模組,該「工作週期調整模 組」與證據4 之「PWM 信號產生單元22」同為具有方波產生 功能之電路模組;且系爭專利之「工作週期調整訊號」與證 據6 之「控制訊號」同為波形寬度可調整的方波訊號,尤其 是,證據6 之方波與系爭專利之方波同具有「連續時間訊號 (如:相位調整訊號、啟動功率設定用電壓RMI 、檢測溫度 電壓VTH )中振幅較低的部份,其方波之波寬會較寬,而振 幅越高的部份,其波寬亦相對較窄」之波形,故證據6 亦已 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上述技術特徵,故證據1 、4 、6 之 組合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9 所有技術內容。
㈢系爭專利請求項54與請求項37差異僅在於「相位調整訊號」 與「工作週期調整訊號」處理過程簡單互換,惟上述訊號處 理過程中最初依據的感測訊號與最後產生的驅動電流皆未改 變,且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組合證據1 、3 、6 可輕易完成請求項37技術內容,故請求項54亦為證據1 、3 、6 之組合可以輕易完成。
㈣系爭專利請求項54為對應請求項9 之方法請求項,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根據證據1 、4 、6 之組合可輕易完 成請求項9 技術內容之理由已說明如上,故請求項54亦為證 據1 、4 、6 之組合可以輕易完成。
五、證據1 、3 、6 之組合,證據1 、5 、6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18、66不具進步性: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18與請求項1 主要差異在於「工作週期調整 模組」電性連接「感測模組」,惟此與請求項9 之「工作週 期調整模組」電性連接「感測模組」相同,請求項18僅為請 求項1 、9 之簡單改變,請求項1 、9 技術內容僅為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根據證據1 、3 、6 之組合即可輕 易完成,故請求項18亦為證據1 、3 、6 之組合可以輕易完 成。。
㈡證據1 僅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8之「工作週期調整訊號」 及「工作週期調整模組」技術特徵,惟系爭專利之「工作週 期調整模組」與證據6 之「驅動功率決定用比較器CMP 」同 為具有方波寬度調整功能之電路模組,該「工作週期調整模 組」與證據5 之「脈衝串產生電路21」同為具有方波產生功 能之電路模組;且,系爭專利之「工作週期調整訊號」與證 據6 之「控制訊號」同為波形寬度可調整的方波訊號,尤其 是,證據6 之方波與系爭專利之方波同具有「連續時間訊號 (如:相位調整訊號、啟動功率設定用電壓RMI 、檢測溫度 電壓VTH )中振幅較低的部分,其方波之波寬會較寬,而振 幅越高的部分,其波寬亦相對較窄」之波形,故,證據6 亦 已揭示請求項18上述技術特徵,是以證據1 、5 、6 之組合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8所有技術內容。
㈢系爭專利請求項66與請求項37同具有「依據該感測訊號而產 生一相位調整訊號」技術特徵,請求項66與請求項54同具有 「依據該感測訊號而產生一工作週期調整訊號」技術特徵, 請求項66僅為請求項37、54之簡單改變,請求項37、54技術 內容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根據證據1 、3 、 6 之組合即可輕易完成,故請求項66亦為證據1 、3 、6 之 組合可以輕易完成。
㈣系爭專利請求項66為對應請求項18之方法請求項,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根據證據1 、5 、6 之組合可輕易完 成請求項18技術內容之理由已說明如上,故請求項66亦為證 據1、5、6之組合可以輕易完成。
六、在證據1 、2 、6 之組合,證據1 、3 、6 之組合可以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1 、28、37(獨立項)不具進步性基礎下, 證據1 、2 、6 之組合,證據1 、3 、6 之組合亦可以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6 、8 、29至33、35至36、38至48、50 至53(附屬項)不具進步性。
七、在證據1 、3 、6 之組合,證據1 、4 、6 之組合可以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9 、54(獨立項)不具進步性基礎下,證據 1 、3 、6 之組合,證據1 、4 、6 之組合亦可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10至13、15至17、55至60、62至65(附屬項)不 具進步性。
八、在證據1 、3 、6 之組合,證據1 、5 、6 之組合可以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18、66(獨立項)不具進步性基礎下,證據 1 、3 、6 之組合,證據1 、5 、6 之組合亦可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19至23、25至27、67至77、79至82(附屬項)不 具進步性。
九、並聲明:1.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 至6 、8 至13、15至23、 25至33、35至48、50至60、62至77、79至82舉發不成立」部 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2.被告應就第97117796號「馬達控制 裝置及其控制方法」發明專利作成「請求項1 至6 、8 至13 、15至23、25至33、35至48、50至60、62至77、79至82舉發 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參、被告答辯:
一、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0-15 頁分別以三種不同實施例,載明驅 動模組可依據「工作週期調整訊號SDuty 」、或「相位調整 訊號Sphase」產生馬達轉速控制訊號,或是依據「相位調整 訊號Sphase及工作週期調整訊號 SDuty」產生馬達轉速控制 訊號。在第一、二實施例中,於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具有 通常知識者,皆可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記載之內容,理解 驅動模組在接收工作週期調整訊號SDuty 或相位調整訊號 Spha se 後,可進行簡易的運算(例如代入方程式進行轉換 ),以將工作週期調整訊號SDuty 或相位調整訊號Sphase轉 換成馬達轉速控制訊號。同樣的,在第三實施例中,系爭專 利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亦可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 所記載之內容,理解驅動模組在接收工作週期調整訊號 SDuty 及相位調整訊號Sphase後,可先以簡易的運算將工作 週期調整訊號SDuty 與相位調整訊號Sphase組合後,再代入 方程式進行轉換,以將工作週期調整訊號SDuty 或相位調整 訊號Sphase轉換成馬達轉速控制訊號。關於運算方程式,由 通常知識者之例行工作、實驗之普通技能,可以瞭解而無須 過度實驗,實現馬達控制裝置及馬達控制方法。因此,系爭 專利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當可依據說明書所揭示 之內容據以實現所請之馬達控制裝置及馬達控制方法,符合 專利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
二、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圖式即已明確且充分揭露,因此,系爭專 利請求項1 至6 、8 至13、15至23、25至33、35至48、50至 60、62至77、79至82未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規定 。
三、證據1 、6 的說明書及圖式皆未揭露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
項1 所界定之「該工作週期調整訊號由複數個方波所組成, 且在一相位範圍之中,相對於該相位調整訊號中振幅較低的 部份,其方波之波寬會較寬,而振幅越高的部份,其波寬亦 相對較窄,且隨振幅的大小,其方波之波寬亦會隨之改變」 技術特徵。證據2 雖揭露有「比較器及其產生之第一馬達轉 速控制波訊號」,但其非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所請之「工作週 期調整訊號」且該技術特徵由通常知識無法輕易完成,故證 據1 、2 、6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 性。又,證據3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工作週期調整模 組及其所產生的工作週期調整訊號」之構造,證據3 的說明 書及圖式皆未揭露可對應於此技術特徵的內容,故證據1 、 3 、6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系 爭專利請求項2 至6 、8 依附於請求項1 ,包含請求項1 所 有技術特徵,故證據1 、2 、6 之組合,證據1 、3 、6 之 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6 、8 不具進步性。四、證據1 、3 、6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 步性;又,系爭專利請求項9 亦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 前述 相同之技術特徵,故證據1 、3 、6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證據4 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 9 「工作週期調整模組及其所產生的工作週期調整訊號」之 構造,證據4 的說明書及圖式皆未揭露可對應於此技術特徵 的內容,故證據1 、4 、6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9 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10至13、15至17依附於請 求項9 ,包含請求項9 所有技術特徵,故證據1 、3 、6 之 組合,證據1 、4 、6 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0至13、15至17不具進步性。
五、系爭專利請求項18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 前述相同之技術特 徵,故證據1 、3 、6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 不具進步性。又,證據5 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8「工作 週期調整模組及其所產生的工作週期調整訊號」之構造,證 據5 的說明書及圖式亦未揭露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此技術特徵 的內容,故證據1 、5 、6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18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19至23、25至27依附於請 求項18,包含請求項18所有技術特徵,故證據1 、3 、6 之 組合,證據1 、5 、6 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9至23、25至27不具進步性。
六、證據1 、2 、6 之組合,證據1 、3 、6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又,系爭專利請求項28亦具 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 前述相同之技術特徵,故證據1 、2 、 6 之組合,證據1 、3 、6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28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29至33、35至36依附於請 求項28,包含請求項28所有技術特徵,故證據1 、2 、6 之 組合,證據1 、3 、6 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29至33、35至36不具進步性。
七、證據1 、2 、6 之組合,證據1 、3 、6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37不具進步性。又,系爭專利請求項37亦具 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 前述相同之技術特徵,故證據1 、2 、 6 之組合,證據1 、3 、6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37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38至48、50至53依附於請 求項37,包含請求項37所有技術特徵,故證據1 、3 、6 之 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8至48、50至53不具進步 性。
八、證據1 、3 、6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 步性,證據1 、4 、6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又,系爭專利請求項54亦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 1 、9 前述相同之技術特徵,故證據1 、3 、6 之組合,證 據1 、4 、6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4不具進步 性。系爭專利請求項55至60、62至65依附於請求項54,包含 請求項54所有技術特徵,故證據1 、3 、6 之組合,證據1 、4 、6 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5至60、62至 65不具進步性。
九、證據1 、3 、6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 步性,證據1 、5 、6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 不具進步性。又,系爭專利請求項66亦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 1 、18前述相同之技術特徵,故證據1 、3 、6 之組合,證 據1 、5 、6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6不具進步 性。系爭專利請求項67至77、79至82依附於請求項66,包含 請求項66所有技術特徵,故證據1 、3 、6 之組合,證據1 、5 、6 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7至77、79至 82不具進步性。
十、並聲明:1.駁回原告之訴。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肆、參加人陳述:
一、系爭專利說明書針對產生馬達轉速控制訊號的方式已具體載 明,其包括:1.驅動模組13接收並依據工作週期調整訊號SD uty 產生馬達轉速控制訊號(第一實施例;參見說明書第8 頁第4 行至第13頁第6 行、第1 圖至第8C圖);2.驅動模組 13接收並依據相位調整訊號Sphase產生馬達轉速控制訊號( 第二實施例;參見說明書第13頁第8 行至第14頁第2 行、第 9 圖);以及3.驅動模組13接收並依據相位調整訊號Sphase 及工作週期調整訊號SDuty 產生馬達轉速控制訊號(第三實
施例;參見說明書第14頁第4 行至第15頁第2 行、第10圖) 。系爭專利說明書針對上述實施方式所產生的馬達轉速控制 訊號,得以降低馬達的平均電流以及最大電流(參見第5A圖 至第8C圖),並控制馬達換相時的控制訊號的工作週期。藉 此,提高馬達運轉效率以及降低馬達運轉噪音亦已具體載明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按照上述所列系爭專利說 明書及圖式的記載內容,當能直接而無歧異得知系爭專利技 術內容,並按照記載而可據以實現。因此,系爭專利說明書 的記載無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二、系爭專利說明書的記載明確且充分揭露,對於馬達轉速控制 訊號的產生方式及所能達到的功效,均於實施例配合圖式詳 予敘明。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6 、8 至13、15至23、 25至33、35至48、50至60、62至77、79至82的記載無違核准 時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規定。
三、系爭專利請求項1 、28、37(獨立項)與組合證據1 、2 、 6 之組合,證據1 、3 、6 之組合相較具有進步性,符合核 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的規定:
㈠證據1 並未揭露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的「工作週期調 整訊號」及「工作週期調整模組」。證據2雖揭露有「比較 器」,但其運作方法與系爭專利的「工作週期調整訊號」實 屬不同的技術手段。證據6 並未揭露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 項1 的「相位調整模組」及「工作週期調整模組」,其三角 波信號PWM(對應系爭專利的工作週期調整訊號SDuty)與系爭 專利的工作週期調整訊號SD uty「方波」不相同,且證據1 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的技術特徵(關於相位調整訊號 Sphase中振幅高/低與工作週期調整訊號SDuty 中方波波寬 的寬/窄的對應關係)。證據3 未揭露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 求項1 的「相位調整模組」及「工作週期調整模組」,且證 據3 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上述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 請求項1 相較於證據1 、2 、6 之組合,證據1 、3 、6 之 組合具有進步性。
㈡系爭專利請求項28、37具有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相應的技術 特徵,故系爭專利請求項28、37與證據1 、2 、6 之組合, 證據1、3、6之組合相較同樣具有進步性。
四、系爭專利請求項9 、54(獨立項)與證據1 、3 、6 之組合 ,證據1 、4 、6 之組合相較具有進步性,符合核准時專利 法第22條第2 項的規定:
㈠證據1 、3 、6 皆未揭露可對應於請求項9 之技術特徵「該 工作週期調整訊號由複數個方波所組成,且在一相位範圍之 中,相對於該相位調整訊號中振幅較低的部份,其方波之波
寬會較寬,而振幅越高的部份,其波寬亦相對較窄,且隨振 幅的大小,其方波之波寬亦會隨之改變」,故系爭專利請求 項9 相較於證據1 、3 、6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 ㈡證據1 、6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的差異已詳述於前,而系爭 專利請求項9 具有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相應的技術特徵,故 證據1 、6 同樣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 的技術特徵(關於 相位調整訊號Sphase中振幅高/低與工作週期調整訊號 SDuty 中方波波寬的寬/窄的對應關係)。證據4 說明書第 9 頁第10至13行之記載可知,PWM 信號產生單元22僅用於產 生PWM 信號,相位補償電路24用以延遲或提前「驅動信號」 (對應系爭專利的馬達轉速控制訊號)的相位角(注意:非 工作週期調整訊號與相位偏移值所計算出的相位調整訊號) 。且證據4 並未揭露關於「工作週期調整訊號」及「工作週 期調整模組」的技術內容,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 的技 術特徵(關於相位調整訊號Sphase中振幅高/低與工作週期 調整訊號SDuty 中方波波寬的寬/窄的對應關係),故系爭 專利請求項9 相較於證據1 、4 、6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 ㈢系爭專利請求項54為系爭專利請求項9 (裝置)對應的方法 請求項,其具有與系爭專利請求項9 相應的技術特徵。故系 爭專利請求項54與證據1 、3 、6 之組合,證據1 、4 、6 之組合相較同樣具有進步性。
五、系爭專利請求項18、66(獨立項)與組合證據1 、3 、6 之 組合、證據1 、5 、6 之組合相較具有進步性,符合核准時 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的規定:
㈠證據1 、3 、6 皆未揭露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8所界定 之技術特徵「該工作週期調整訊號由複數個方波所組成,且 在一相位範圍之中,相對於該相位調整訊號中振幅較低的部 份,其方波之波寬會較寬,而振幅越高的部份,其波寬亦相 對較窄,且隨振幅的大小,其方波之波寬亦會隨之改變」,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8相較於組合證據1 、3 、6 具有進步性 。
㈡證據1 、6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的差異已如前述,而系爭專 利請求項18具有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相應的技術特徵,故證 據1 、6 同樣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8的技術特徵(關於相 位調整訊號Sphase中振幅高/低與工作週期調整訊號SDuty 中方波波寬的寬/窄的對應關係)。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8 還界定「工作週期調整模組依據該感測訊號以產生一工作週 期調整訊號」及「感測模組感測該馬達之至少一狀態而產生 一感測訊號,其中該至少一狀態為馬達之操作電流、轉速或 功率」(注意:非三相旋轉位置訊號);惟證據5 以位置訊
號(HU+ 、HU- 、HV+ 、HV- 、HW+ 及HW- )產生週期性脈 衝串的方式,與本項並不相同,並非能對比系爭專利的工作 週期調整訊號。且證據5 並未揭露關於「工作週期調整訊號 」及「工作週期調整模組」的技術內容,亦未揭露系爭專利 請求項18的技術特徵(關於相位調整訊號Sphase中振幅高/ 低與工作週期調整訊號SDuty 中方波波寬的寬/窄的對應關 係),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8相較於證據1 、5 、6 之組合具 有進步性。
㈢系爭專利請求項66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8(裝置)對應的方法 請求項,其具有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8相應的技術特徵,故系 爭專利請求項66與證據1 、3 、6 之組合,證據1 、5 、6 之組合相較同樣具有進步性。
六、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6 、8 、10至13、15至17、19至23、25 至27、29至33、35至36、38至48、50至53、55至60、62至65 、67至77、79至82(附屬項)與證據組合相較具有進步性, 符合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項的規定: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1 、28、37(獨立項)相較於證據1 、2 、 6 之組合,證據1 、3 、6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的理由已詳述 於前,其直接或間接依附的請求項2 至6 、8 、29至33、35 至36、38至48、50至53(附屬項)相較於證據1 、2 、6 之 組合,證據1 、3 、6之組合 當然具有進步性。 ㈡系爭專利請求項9 、54(獨立項)相較於證據1 、3 、6 之 組合,證據1 、4 、6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的理由已詳述於前 ,其直接或間接依附的請求項10至13、15至17、55至60、62 至65(附屬項)相較於證據1 、3 、6 之組合,證據1 、4 、6 之組合當然具有進步性。
㈢系爭專利請求項18、66(獨立項)相較於證據1 、3 、6 之 組合,證據1 、5 、6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的理由已詳述於前 ,其直接或間接依附的請求項19至23、25至27、67至77、79 至82(附屬項)相較於證據1 、3 、6 之組合,證據1 、5 、6之組合當然具有進步性。
七、並聲明:1.駁回原告之訴。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伍、本件之爭點:
一、系爭專利說明書是否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二、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6 、8 至13、15至23、25至33、35至48 、50至60、62至77、79至82是否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 2 項規定?
三、證據1 、2 、6 之組合,證據1 、3 、6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6 、8 不具進步性?
四、證據1 、3 、6 之組合,證據1 、4 、6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至13、15至17不具進步性?五、證據1 、3 、6 之組合,證據1 、5 、6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至23、25至27不具進步性?六、證據1 、2 、6 之組合,證據1 、3 、6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8至33、35至48、50至53不具進步性?七、證據1 、3 、6 之組合,證據1 、4 、6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4至60、62至65不具進步性?八、證據1 、3 、6 之組合,證據1 、5 、6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6至77、79至82不具進步性?陸、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應適用之專利法:
系爭專利申請日為97年5 月15日,核准審定日為102 年4 月 3 日,其是否有應撤銷專利權之情事,應以核准審定時所適 用之100 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102 年1 月1 日施行之專利 法(下稱100 年專利法)為斷。按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 之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100 年專利法第21條及第22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說明 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各請求項應以明確、 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發明為其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 時,不得取得發明專利,同法第26條第1 、2 項、第22條第 2 項亦有明文。
二、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㈠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⑴一種馬達控制裝置及其控制方法,其中馬達控制裝置係包 括一感測模組、一相位調整模組、一工作週期調整模組及 一驅動模組。感測模組感測馬達以產生一感測訊號;相位 調整模組接收感測訊號,並依據感測訊號以產生一相位調 整訊號;工作週期調整模組接收相位調整訊號,並依據相 位調整訊號以產生一工作週期調整訊號;驅動模組接收工 作週期調整訊號,並依據工作週期調整訊號產生一馬達控 制訊號以控制馬達。可解決馬達換相不順暢之問題,而達 到提高馬達運轉效率及降低馬達運轉噪音(震動)之目的 。
⑵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一所示。
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係為專利權人於105 年5 月27日提出 更正,經智慧財產局審定准予更正,並於107 年9 月11日公 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有82項,第1 、9 、18、28、
37、54、66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原告所爭執之請求 項1 至6 、8 至13、15至23、25至33、35至48、50至60、62 至77、79至82如下。
1.一種馬達控制裝置,係電性連接一馬達,其包括:一感測 模組,感測該馬達之至少一狀態而產生一感測訊號,其中 該至少一狀態為馬達之操作電流、轉速或功率;一相位調 整模組,係與該感測模組電性連接,用以接收該感測訊號 ,並依據該感測訊號以產生一相位調整訊號;一工作週期 調整模組,係與該相位調整模組電性連接,接收該相位調 整訊號,並依據該相位調整訊號以產生一工作週期調整訊 號;以及一驅動模組,係電性連接該工作週期調整模組及 該馬達,用以接收該工作週期調整訊號,並依據該工作週 期調整訊號產生一馬達轉速控制訊號後輸出至該馬達,其 中該相位調整模組係依據該感測訊號產生一相位偏移值, 再依據該感測訊號與該相位偏移值以計算出該相位調整訊 號,該相位調整訊號與該感測訊號間之相位差係與該相位 偏移值所代表之相位差相等,且該相位調整模組驗證該相 位偏移值是否能夠確實反應當下該馬達之轉速,以使該相 位調整模組得以在正確的相位產生該相位調整訊號,其中 該工作週期調整訊號由複數個方波所組成,且在一相位範 圍之中,相對於該相位調整訊號中振幅較低的部份,其方 波之波寬會較寬,而振幅越高的部份,其波寬亦相對較窄 ,且隨振幅的大小,其方波之波寬亦會隨之改變。 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馬達控制裝置,其中該相位 調整模組包括該感測訊號與該相位偏移值的一對應關係表 或對應關係方程式,並依據該感測訊號及該對應關係表或 該對應關係方程式中推算出該相位偏移值。
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述之馬達控制裝置,其中該對應 關係表或該對應關係方程式為一轉速/相位偏移值對應關 係表或對應關係方程式、一電流/相位偏移值對應關係表 或對應關係方程式或一功率/相位偏移值對應關係表或對 應關係方程式。
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馬達控制裝置,其中該相位 偏移值為該感測模組於該馬達中的擺設位置與對應轉速時 較佳感測位置之間所夾之圓心角。
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馬達控制裝置,其中該工作 週期調整模組具有一參考訊號,並將該相位調整訊號與該 參考訊號比較後產生該工作週期調整訊號。
6.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所述之馬達控制裝置,其中該參考 訊號為複數個連續性且規則分佈之正弦波或多邊形波所組
成。
8.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控制裝置,其中該馬達係為 一無刷直流馬達。
9.一種馬達控制裝置,係電性連接一馬達,其包括:一感測 模組,感測該馬達之至少一狀態而產生一感測訊號;一工 作週期調整模組,係與該感測模組電性連接,用以接收該 感測訊號,並依據該感測訊號以產生一工作週期調整訊號 ;一相位調整模組,係與該工作週期調整模組電性連接, 接收該工作週期調整訊號,並依據該工作週期調整訊號以 產生一相位調整訊號;以及一驅動模組,係電性連接該相 位調整模組及該馬達,用以接收該相位調整訊號,並依據 該相位調整訊號產生一馬達轉速控制訊號後輸出至該馬達 ,其中該相位調整模組係依據該工作週期調整訊號產生一 相位偏移值,再依據該工作週期調整訊號與該相位偏移值 以計算出該相位調整訊號,其中該工作週期調整訊號由複 數個方波所組成,且在一相位範圍之中,相對於該相位調 整訊號中振幅較低的部份,其方波之波寬會較寬,而振幅 越高的部份,其波寬亦相對較窄,且隨振幅的大小,其方 波之波寬亦會隨之改變。
10.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所述之馬達控制裝置,其中該感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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