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上字,108年度,4號
IPCV,108,民專上,4,2019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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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民專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彭國洋律師
郭亮鈞律師
被上訴人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信義房屋仲介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健平   
訴訟代理人 林哲誠律師
洪振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7 年12月3 日本院107 年度民專訴字第28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08 年9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及追加之訴之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第二審程序所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 之,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 6 條第1 項、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人 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 條第1 項、第459 條第1 項前段、同條第4 項準用第262 條第2 項 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上訴人於108 年1 月3 日原上訴聲明第3 項為「被上訴人不 得自行或使第三人直接或間接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 、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成交行情地圖』、『好屋資訊 帶著走』、『社區達人報』應用程式(下稱系爭產品1 、2 、3 ),亦不得為其他一切侵害原告第I496099 號『以物件 價格波動為顯示基礎的物件租售方法』發明專利(下稱系爭 專利1 )及第I501182 號『物件顯示方法及其系統』發明專 利(下稱系爭專利2 )之行為。被告已使用或已製造或已流 通至市面之上開產品,並應全部予以下架及回收。」嗣於同



年3 月18日具狀將上開聲明中之系爭產品1 變更為「附表1 應用程式」,惟其中原證8-4 公證書內容為以手機APP 讀取 好屋資訊內容,即與原審主張之系爭產品2 「好屋資訊帶著 走」內容相當,故「附表1 應用程式」之範圍較原聲明之「 成交行情地圖應用程式」為廣,核有訴之追加(即擴張)之 情況(見本院卷一第113 至114 頁),惟係基於同一基礎事 實所為,應予准許。
㈡上訴人將原上訴聲明之系爭產品2 、3 侵害系爭專利2 部分 上訴撤回(見本院卷一第186 至287 頁),被上訴人未提出 異議,視為同意其撤回,該部分原審判決即已確定,非本院 審理範圍。故以下系爭專利1 即改稱系爭專利,系爭產品1 即改稱系爭產品。
二、次按當事人於第二審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 提出者。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三 、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四、事 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 者。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 事人應釋明之。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7 條定有明文。上訴人於原審及本院準備 程序中僅主張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 ,本院準備程 序爭點整理時兩造均同意僅列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見本院卷 二第217 至219 頁筆錄),上訴人嗣至108 年9 月12日言詞 辯論時突然主張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4 至9 (見本 院卷二第321 頁,第343 至346 頁) ,係屬追加新攻擊方法 ,,上訴人並未提出釋明,且被上訴人認為會影響其防禦而 不同意其追加該新攻擊方法,核本件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均 係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 部分為審理,被上訴人亦僅就系爭專 利請求項1 提出無效之證據抗辯,若准許上訴人追加該新攻 擊方法,則被上訴人無法臨時對請求項4 至9 提出無效之證 據抗辯,將會對被上訴人造成突襲,對被上訴人不公平,依 上揭條文規定,應駁回上訴人上開新攻擊方法之追加。三、上訴人於108 年3 月15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 )聲請更正系爭專利範圍,因智慧局將更正案併舉發案審查 ,目前尚未作成是否准許更正之審定。因專利更正屬智慧局 專責管理行政事項,若准許更正公告,依專利法第68條第3 項規定,其更正溯自系爭專利申請日生效,其原專利範圍即 不存在,因智慧局尚未作成更正案審定,兩造同意本件系爭 專利請求項1 更正前、後專利範圍均審理( 見本院卷二第21



9 頁)。又民事訴訟中主張更正後之專利範圍,因仍屬同一 專利權,僅屬新攻擊方法,尚非訴訟標的( 專利請求權) 之 變更或追加,因上訴人係要迴避被上訴人於原審無效證據之 攻擊而聲請更正,且其於原審判決後即提出更正聲請,有足 夠時間讓被上訴人提出新無效證據抗辯,無礙被上訴人之防 禦,如不許上訴人主張更正後之專利範圍,對其不公平,故 應准許之。再被上訴人於二審增加無效新證據及認為上訴人 更正超出系爭專利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 露之範圍而不應准許,係因應上訴人更正所為之新抗辯,亦 應予准許。
四、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周俊吉,嗣於108 年6 月13日變 更為薛健平,經其於同年月21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在卷(見 本院卷一第325 至329 頁),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上訴人主張:
㈠上訴人為系爭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104 年8 月11日起至 122 年5 月14日止。上訴人於106 年間發現被上訴人所製作 、使用及提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之系爭產品,經進行專利侵 權之分析比對,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或 均等範圍。又系爭專利並無得撤銷之事由,而系爭產品目前 仍存在於被上訴人公司網站上提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已損 及上訴人系爭專利權益。爰依專利法第96條第1 項、第2 項 、第97條第1 項第2 款,民法第195 條第1 項等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排除侵害與登報道歉。 ㈡原審判決後上訴人於108 年3 月15日向智慧局聲請更正系爭 專利範圍請求項1 之內容為:一種以物件價格波動為顯示基 礎的物件租售方法,該物件租售方法可應用於一電腦及一電 子行動裝置,而該物件租售方法係利用一地圖介面搜尋,輔 以條件設定搜尋以進行物件的查找,所述物件涵蓋的範圍係 包括買屋、賣屋、租屋及與房屋有關的周邊服務,該物件租 售方法包括以下步驟:透過於該地圖介面進行移動以查找一 物件資訊,並可輔以於一條件設定搜尋框內直接輸入文字及 / 或透過一物件相關的複數種搜尋條件設定,以查找符合搜 尋條件設定的該物件資訊,其中該物件資訊係儲存於一資料 庫,該資料庫會因應該地圖介面的視窗大小,將視窗範圍內 的該物件資訊顯示於其上,且該資料庫尚可因應該物件資訊 的價格波動,於該地圖介面上對具有價格波動的該物件資訊 進行一價格波動標記,「其中該物件資訊的該價格波動是依 據該物件資訊的一當前價格與該物件資訊在一段時間前的一 過往價格間的比價結果」;設定一特定設施的顯示與否,「



該特定設施用以提供與該物件資訊的價格波動有關之判斷資 訊」,該資料庫會因應使用者設定顯示該特定設施,而於該 地圖介面上對該特定設施進行一相應圖示標記,若使用者取 消顯示該特定設施,該地圖介面亦會對應取消該相應圖示標 記;以及點選該價格波動標記及該相應圖示標記,該地圖介 面便會將該價格波動標記及該相應圖示標記的詳細內容及聯 絡資訊顯示出來。(其中上下引號中內容為更正增加部分) 。
㈢依被上訴人於原審提出之證據以及二審提出之新證據,無論 是被證4 、被證5 、被上證8 、被上證9 、被上證10、被上 證11以及通常知識(特定設施會影響房屋物件價格),其個 別或任意之假設性組合,均無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更正後 之要件整體合併觀察之整體技術特徵(即使用者可選擇設定 一特定設施的顯示與否,若選擇顯示某特定設施,該特定設 施即可提供使用者與該物件資訊的價格波動有關之判斷資訊 ,所謂價格波動是依據該物件資訊的一當前價格與該物件資 訊在一段時間前的一過往價格間的比價結果),故被上訴人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的全部技術特徵不具進步 性。
㈣附表1 所示應用程式之技術特徵與系爭專利更正前後之請求 項內容經分析比對後,附表1 所示應用程式與系爭專利請求 項1 更正前後各要件之間符合文義讀取或均等論之判斷,應 構成侵權。
二、被上訴人抗辯則以: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1 相較於被證4 及被證5 之組合不具進步性 ,而有應撤銷之原因,上訴人不得對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專利 之權利。又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權利範圍 ,被上訴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系爭產品,並無侵害上訴 人系爭專利權。
㈡系爭專利請求項1 更正後所新增之內容「其中該物件資訊的 該價格波動是依據該物件資訊的一當前價格與該物件資訊在 一段時間前的一過往價格間的比價結果」、「該特定設施用 以提供與該物件資訊的價格波動有關之判斷資訊」,超出申 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不應准許 。
㈢縱應予准許更正,所增加之要件所亦為習知技術之運用,被 證4 及被證5 之組合或被證4 、5 與被上證8 、9 、10、11 證據組合,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更正後之技術特徵,則 系爭專利請求項1 更正後仍不具進步性,而有得撤銷之原因 ,不得對被上訴人主張專利權利。又系爭產品亦未落入系爭



專利請求項1 更正後之權利範圍,並無侵害上訴人系爭專利 權。
三、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不服提起 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 下同)1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不得自行或使第三人 直接或間接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 的而進口附表1 所示應用程式;被上訴人不得為其他一切侵 害上訴人所有中華民國專利證書號第I496099 號「以物件價 格波動為顯示基礎的物件租售方法」發明專利之行為。㈣被 上訴人就其已使用、製造、流通之「附表1 應用程式」應全 部予以下架及回收。㈤被上訴人應於自由時報、聯合報、中 國時報、經濟日報及工商時報頭版2 分之1 版面,刊登如附 件1 之道歉啟事3 日。㈥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就第二、三、 四、五項聲明宣告准予假執行。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 人之上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本件兩造之爭點:
㈠不爭執事項:
1.上訴人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104 年8 月11 日起至122 年5 月14日止,目前仍在專利權有效期間內。 2.系爭產品為被上訴人網站上所使用之應用程式產品,目前仍 在使用中。
㈡爭執事項:
1.上訴人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更正是否合法? 2.被上訴人之「附表1 應用程式」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 項1更正前後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3.系爭專利請求項1更正前後是否具有進步性? ①被證4、被證5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②被證4 、被證5 、被上證8 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 具進步性?
③被證4 、被證5 、被上證9 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 具進步性?
④被證4 、被證5 、被上證10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 具進步性?
⑤被證4 、被證5 、被上證11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 具進步性?
⑥被證4 、被證5 、被上證8 、被上證10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⑦被證4 、被證5 、被上證8 、被上證11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⑧被證4 、被證5 、被上證9 、被上證10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⑨被證4 、被證5 、被上證9 、被上證11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⑩被證4 、被證5 、被上證8 、被上證10、被上證11組合可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4.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1 元,是否有理由? 5.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不得自行或使第三人直接或間接為製造 、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附表1 應用程式」,亦不得為其他一切侵害上訴人之系爭專利之行 為;被上訴人就其已使用、製造、流通之「附表1 應用程式 」,應全部予以下架及回收,是否有理由?
6.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於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經 濟日報及工商時報頭版二分之一版面,刊登如附件1 之道歉 啟事3 日,是否有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 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 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前項情形,法院認為有撤 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 他造主張權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定有明文。查系 爭專利請求項共計10項,其中請求項1 為獨立項,其餘均為 附屬項,上訴人主張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 ,被上 訴人則抗辯系爭專利請求項之權利範圍,有應撤銷事由,是 本院僅就被上訴人所抗辯之上開系爭專利請求項之權利範圍 ,有無得撤銷之事由為判斷。再者,系爭專利經智慧局於10 4 年6 月24日審定核准專利,此經原審依職權函調系爭專利 之申請卷查明屬實,且有智慧局專利核准審定書在卷可稽( 見系爭專利申請卷第69頁),職是,系爭專利請求項是否有 應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即103 年3 月24日施行之專 利法(下稱:103 年專利法)為斷,先予敘明。 ㈡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 用者,得依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惟發明為其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 得依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系爭專利核准時之專利法第21條 、第22條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即發明專利須具備進步性 之規定。關於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有進步性,實務上係依 下列步驟進行判斷:1.確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的範圍;2.確定



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3.確定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4.確認該發明與相關先前技術 所揭露之內容間的差異;5.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參酌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及申請時之通常知識 ,是否能輕易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一般而言,與發明相關 之先前技術內容,包括:發明所記載之先前技術或舉發證據 資料等,均得作為確定上開技術水準之客觀證據。至於如何 在個案中客觀確定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 技術水準,必須依據個案之具體證據作為基礎進行論證。此 外,由於判斷專利有無進步性之相關事實,往往涉及專門知 識,而專利權人、舉發人或其等訴訟代理人、專利專責機關 之代理人等,多係具有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相關知識或技能 者,是以當事人就「具有通常知識者」及其於申請日之技術 水準之認定加以爭執時,自應提出證據加以證明,並具體指 明該事實涵攝於個案之先前技術組合後,對於進步性之決定 究有何影響。如當事人已於事實審就系爭專利與舉發證據所 揭露之內容間有何差異,參酌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及 申請時之通常知識,是否能輕易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加以辯 論,應認當事人已就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及其於申請日之技術水準進行辯論(最高行政法院106 年度 判字第651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系爭專利之技術分析:
1.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本發明係一種以物件價格波動為顯示基礎的物件租售方法, 該物件租售方法可應用於電腦及電子行動裝置,而該物件租 售方法係利用地圖介面搜尋,輔以條件設定搜尋以進行物件 的查找,所述物件涵蓋的範圍係包括買屋、賣屋、租屋及與 房屋有關的周邊服務,該物件租售方法主要係透過於地圖介 面進行移動以查找物件資訊,並可輔以於條件設定搜尋框內 直接輸入文字及/ 或透過物件相關的複數種搜尋條件設定, 以查找符合搜尋條件設定的物件資訊,其中物件資訊係儲存 於資料庫,資料庫會因應該地圖介面的視窗大小,將視窗範 圍內的物件資訊顯示於其上,且資料庫尚可因應物件資訊的 價格波動,於地圖介面上對具有價格波動的物件資訊進行價 格波動標記(參系爭專利發明摘要,見本院卷1 第27頁)。 主要圖式如附圖一所示。
2.系爭專利請求項分析:
系爭專利請求項共計10項,其中請求項1 為獨立項,其餘均 為附屬項,原請求項1 之內容:
一種以物件價格波動為顯示基礎的物件租售方法,該物件租



售方法可應用於一電腦及一電子行動裝置,而該物件租售方 法係利用一地圖介面搜尋,輔以條件設定搜尋以進行物件的 查找,所述物件涵蓋的範圍係包括買屋、賣屋、租屋及與房 屋有關的周邊服務,該物件租售方法包括以下步驟:透過於 該地圖介面進行移動以查找一物件資訊,並可輔以於一條件 設定搜尋框內直接輸入文字及/ 或透過一物件相關的複數種 搜尋條件設定,以查找符合搜尋條件設定的該物件資訊,其 中該物件資訊係儲存於一資料庫,該資料庫會因應該地圖介 面的視窗大小,將視窗範圍內的該物件資訊顯示於其上,且 該資料庫尚可因應該物件資訊的價格波動,於該地圖介面上 對具有價格波動的該物件資訊進行一價格波動標記;設定一 特定設施的顯示與否,該資料庫會因應使用者設定顯示該特 定設施,而於該地圖介面上對該特定設施進行一相應圖示標 記,若使用者取消顯示該特定設施,該地圖介面亦會對應取 消該相應圖示標記;以及點選該價格波動標記及該相應圖示 標記,該地圖介面便會將該價格波動標記及該相應圖示標記 的詳細內容及聯絡資訊顯示出來。
3.上訴人於108 年3 月15日向智慧局聲請更正系爭專利請求項 1 內容為:
一種以物件價格波動為顯示基礎的物件租售方法,該物件租 售方法可應用於一電腦及一電子行動裝置,而該物件租售方 法係利用一地圖介面搜尋,輔以條件設定搜尋以進行物件的 查找,所述物件涵蓋的範圍係包括買屋、賣屋、租屋及與房 屋有關的周邊服務,該物件租售方法包括以下步驟:透過於 該地圖介面進行移動以查找一物件資訊,並可輔以於一條件 設定搜尋框內直接輸入文字及/ 或透過一物件相關的複數種 搜尋條件設定,以查找符合搜尋條件設定的該物件資訊,其 中該物件資訊係儲存於一資料庫,該資料庫會因應該地圖介 面的視窗大小,將視窗範圍內的該物件資訊顯示於其上,且 該資料庫尚可因應該物件資訊的價格波動,於該地圖介面上 對具有價格波動的該物件資訊進行一價格波動標記,「其中 該物件資訊的該價格波動是依據該物件資訊的一當前價格與 該物件資訊在一段時間前的一過往價格間的比價結果」;設 定一特定設施的顯示與否,「該特定設施用以提供與該物件 資訊的價格波動有關之判斷資訊」,該資料庫會因應使用者 設定顯示該特定設施,而於該地圖介面上對該特定設施進行 一相應圖示標記,若使用者取消顯示該特定設施,該地圖介 面亦會對應取消該相應圖示標記;以及點選該價格波動標記 及該相應圖示標記,該地圖介面便會將該價格波動標記及該 相應圖示標記的詳細內容及聯絡資訊顯示出來。(其中上下



引號中內容為更正增加部分)。
㈣系爭產品內容
上訴人上訴後所主張之系爭產品為附表1 應用程式,其中之 原證8-1 公證書內容係以地圖搜尋買屋、賣屋、租屋等服務 (見原審卷二第267 至315 頁),原證8-2 公證書內容係以 地圖搜尋成交行情價格(見原審卷二第319 至441 頁),原 證8-3 公證書內容係以手機APP 搜尋成交比較行情(見原審 卷二第445 至519 頁),原證8-4 公證書內容係讀取好屋資 訊內容,主要圖式如附圖二所示。
㈤專利有效性證據技術分析
1.被證4
被證4 ( 被證4-1 係中文節譯本) 為2010年4 月15日公開之 美國第US 2010/0000000 號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 之申請日( 2013年5 月15日) ,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揭露一種提供用於線上地圖、搜尋及規畫駕駛旅程的進階功 能的系統及方法。多重列表服務( MLS)系統包括地圖搜尋功 能。用於不動產列表的使用者介面包括地理地圖,其可讓使 用者能定義目標搜尋區域。目標搜尋區域可顯示在地理地圖 上。MLS 系統可讓使用者能利用空間及/ 或非空間篩選器進 行搜尋。可以在使用者介面上提供搜尋輸入介面與地理地圖 結合。地理地圖及地圖搜尋功能包括額外的地理資訊。主要 圖式如附圖三所示。
2.被證5
被證5 ( 被證5-1 係中文節譯本) 為2011年9 月8 日公開之 美國第US 2011/0000000 號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 之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揭露一種電腦系統及 方法,使個人能夠從可用於銷售的可用不動產物件列表中匯 入與考慮購買的不動產物件的相關的資訊,並比較不動產物 件。電腦系統計算所匯入的考慮購買的不動產物件的轉手及 租賃的收入,並顯示用於比較的可供出售或出租的不動產物 件。該系統還允許個人將與所選擇的用於購買或租賃的不動 產物件有關的資訊載入模擬器中以預測不動產物件的未來財 務績效。該電腦系統及方法也可在不動產物件的地理地圖上 以像素表示可出售及/ 或出租的每個不動產物件,並計算及 顯示每個不動產物件的熱點地圖,其在包括不動產物件的地 理地圖中使用多種顏色以表示光譜中各點的參數值( 例如租 賃價值、銷售價格或預期的每月利潤) 。「熱點地圖」有助 於導引使用者識別具有較高租賃價值及預期月利潤以及較低 房價的不動產物件。此外,該系統及方法識別與特定區域熱 點地圖中的周圍區域的價格及/ 或租賃價值不符的異常不動



產物件。圖15a 揭露資料庫中所有不動產資訊或感興趣之不 動產資訊;圖17揭露將可用不動產物件或異常物件加到JBOO KS資料庫流程;圖19揭露以熱點地圖標記不動產物件或異常 物件資訊。主要圖式如附圖四所示。
3.被上證8
被上證8 為2012年11月28日公開之中國CZ000000000A號專利 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 技術,涉及數據展示技術領域,揭示一種房價時間- 空間域 顯示系統,能在時間- 空間域上連續直觀的展示房價資訊, 包括時間軸模塊,所述時間軸模塊上具有多個可被選擇的時 間節點;房價展示模組,根據使用者選擇的時間節點, 將對 應的房價圖顯示到前端。進一步,所述房價展示模塊中還包 括房價圖預加載子模塊,當將用戶在時間軸模塊所選擇的時 間節點對應的房價圖顯示到前端後,準備該所選時間節點前 後臨近節點的圖片,存入緩衝區備用:被上證8 還揭示一種 房價時間- 空間域顯示方法。主要圖式如附圖五所示。 4.被上證9
被上證9 為2010年5 月12日公開之中國CZ 000000000A 號專 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 前技術,係一種在經濟分析領域進行商品價格地理分佈與時 間走勢的動畫分析方法。步驟為:1.製作有各市場地理位置 在內的背景圖。2.將指定商品各市場的價格分為若干段。3. 設定各價格段的顏色值。4.繪製商品價格分佈圖:繪製有色 斑點分佈圖:在背景圖上各市場的地理位置處標註一個斑點 ;依各市場價格段設定的顏色值填塗其斑點。還可將有色斑 點擴大為該市場可代表區域的多邊形,與各相鄰市場的多邊 形無縫相連,繪製成有色雲狀分佈圖。5.製作商品價格動態 分佈動畫,依時間點的不同繪出多幅分佈圖,按時間順序以 指定速度連續顯示各圖形成動畫
5.被上證10
被上證10為2012年6 月1 日公開之TZ000000000 號專利案, 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係一種以地圖位置為主軸之便於搜尋租售房屋物件的介面 ,係在一伺服器上設一資料庫,該資料庫內包含有複數個地 標及對應該等地標之地圖及租售房屋物件,並提供一個文字 框,用以讓使用者輸入一段口語化的語句;也可提供手機行 動裝置的語音輸入介面,由使用者以平常講話的方式輸入這 一段口語化的語句。使用時,該伺服器擷取出所輸入的地標 資料查詢其大小,再以該地標之大小往外擴張一定的區域為 搜尋區塊,搜尋該區域之地圖及租售房屋物件,然後再以地



圖顯示所有符合條件的房屋的位置,並在地圖一側邊顯示從 所搜尋出來的房屋的內容的動態分類,俾使用者可以在地圖 上面的任一房屋物件點選後,使該伺服器顯示房屋的詳細資 料與周邊環境資訊。主要圖式如附圖六所示。
6.被上證11
被上證11為2011年9 月15日公開之WO2011/110119 號專利案 ,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 術,係一種應用程式定價的方法及裝置,屬於無線頻寬領域 。方法包括:將多個應用程式打包,得到應用包:獲取預定 收費模式下所述應用包內各應用程式的價格;根據所述各應 用程式的價格計算得到所述預定收費模式下所述應用包的價 格。主要圖式如附圖七所示。
㈥上訴人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更正不應准許: 1.按專利法第67條第1 、2 、4 項規定:「發明專利權人申請 更正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僅得就下列事項為 之:一、請求項之刪除。二、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三、誤 記或誤譯之訂正。四、不明瞭記載之釋明。更正,除誤譯之 訂正外,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 露之範圍。更正,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 圍。」智慧局2017年版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九章第3.2 、 3.4 節亦記載:「申請專利範圍之更正理由即使符合『申請 專利範圍之減縮』之事項,仍應注意更正後不得超出申請時 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且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 之申請專利範圍」、「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更正 理由即使符合『不明瞭記載之釋明』之事項,仍應注意更正 後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 圍,且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更正 後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新增之內容「該特定設施用以提供與 該物件資訊的價格波動有關之判斷資訊」已超出申請時說明 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不應准許。 2.雖上訴人主張「根據系爭專利說明書段落【0020】:『步驟 103:設定特定設施的顯示與否,資料庫會因應使用者設定顯 示特定設施,而於地圖介面上對特定設施進行相應圖示標記 ,若使用者取消顯示特定設施,地圖介面亦會對應取消相應 圖示標記。』系爭專利說明書段落【0034】至【0035】:『 步驟103 中所提及的設定特定設施的顯示與否,是指使用者 可透過設定好比好惡設施在地圖介面上的顯示與否,以增加 使用者的判斷資訊,更加瞭解物件資訊週遭的生活機能及形 態。例如,透過設定商店或其他在地設施的顯示,可讓使用 者了解所選定物件週遭是否包含便利商店、餐飲店、旅館、



公車站牌、捷運站、學校、醫院、健身中心等可提高日常生 活機能的設施。亦或透過設定嫌惡設施的顯示,可讓使用者 了解所選定物件週遭是否包含變電設備、高壓電線、基地台 、垃圾場等會降低生活機能的嫌惡設施。』準此,系爭專利 更正前請求項1 之1C特徵『特定設施』,即應指足以影響與 該物件資訊之價格波動有關之設施,俾符合『使消費者能更 精確掌握足以物件價格波動之各項因素』之發明目的。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C所增補之文字『該特定設施用以提供與 該物件資訊的價格波動有關之判斷資訊』,則將公告時系爭 專利之1C特徵『特定設施』之文義,再作符合發明目的之更 詳細釋明,完全在其說明書所揭露範圍之內,且並無實質擴 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之餘地,該當專利法第67條第1 項第 4 款『不明瞭記載之釋明』之更正要件,符合第67條第2 項 『未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第67條第4 項『未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 圍』之規定」云云。惟由前項說明書所記載可知步驟103 中 所提及的設定特定設施的顯示與否,是指使用者可透過設定 好比好惡設施在地圖介面上的顯示與否,以增加使用者的判 斷資訊,「更加瞭解物件資訊週遭的生活機能及形態」,與 物件資訊的價格波動並無直接關聯,是以,更正後系爭專利 請求項1 所新增之內容「該特定設施用以提供與該物件資訊 的價格波動有關之判斷資訊」已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 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不應准許。
㈦證據4 、5 之組合可以證明更正前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 步性:
1.發明專利係保護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其專利要 件之審查原則上應就請求項中所載之全部技術特徵為之。然 而,由於申請人於電腦軟體相關發明請求項中可能記載有不 具技術性之特徵,審查進步性時,應考量請求項中所載不具 技術性之特徵是否有助於技術性。於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中, 若請求項中所載之特徵具有技術性,則該特徵即有助於請求 項之技術性;若特徵不具技術性,則需判斷該特徵是否與具 技術性之特徵協同運作後有助於請求項之技術性;若特徵不 具技術性,且未與具技術性之特徵協同運作而非屬解決問題 之技術手段的一部分,則應視為習知技術之運用,且可與其 他先前技術輕易結合。上述所謂特徵具有技術性,係指該特 徵具有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一般來說,非利用自然法 則及單純之資訊揭示等特徵,例如科學理論、數學方法、商 業方法、資訊揭示、美術創作、遊戲方法、人類心智活動等 ,皆不具技術性。




2.系爭專利為一種以物件價格波動為顯示基礎的物件租售方法 ,該物件租售方法可應用於一電腦及一電子行動裝置,而該 物件租售方法係利用一地圖介面搜尋,輔以條件設定搜尋以 進行物件的查找,電腦軟體為必要,故屬於電腦軟體相關發 明,兩造對此並不爭執( 參上訴人108 年7 月29日上訴理由 (二)狀第3 頁及被上訴人108 年7 月23日上訴答辯( 三) 狀第3 頁) 。
3.由被證4 圖3 、說明書段落[ 0003] -[ 0004]記載:「然而 ,傳統的房地產網站未能提供許多可能有助於根據地理資訊 或位置搜尋房產列表的功能。因此,需要一種方法或系統來 提供具有地理地圖功能的多重列表服務,其由電腦系統提供 這些功能」、段落[ 0056] 記載:「MLS 圖形使用者介面包 括用於空間及非空間搜尋的功能。圖3 顯示包括搜尋輸入介 面及地理地圖的房地產搜尋工具的範例。地理地圖可幫助空 間搜尋。搜尋輸入介面可幫助非空間搜尋。例如,搜尋輸入 介面包括輸入欄位或其他使用者介面工具,其可讓使用者能 選擇或輸入搜尋條件。在一些實施例中,搜尋輸入介面包括 由使用者決定的多個不動產搜尋條件」,可知,被證4 圖3 「MLS 圖形使用者介面」左方所記載之地圖係對應更正前系 爭專利請求項1 之「地圖介面」以及被證4 圖3 「MLS 圖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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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