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商訴字,108年度,38號
IPCV,108,民商訴,38,2019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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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商訴字第38號
原   告  台灣優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昌
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律師
複代理人   賴苡安律師
被   告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喬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俊文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朱浩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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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優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