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刑智上訴字,108年度,17號
IPCM,108,刑智上訴,17,20191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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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汪惠南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周慧芳律師
上 訴 人 周榮華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孫天麒律師
被   告 黃寶慧   



選任辯護人 翁林瑋律師
 何婉菁律師
被   告 廖學源   




選任辯護人 楊永成律師
 錢紀安律師
被   告 簡耀進   



 黃金山   


 李錦豐   



     蔡昆達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彭國書律師
被   告 李明發   


選任辯護人 饒斯棋律師
 張馨月律師
參 與 人 恩企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崔明禮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汪惠南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106 年度金重訴字第12號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22538 、2401
2 號、106 年度偵字第271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撤銷。
二、汪惠南犯附表編號1 至編號4 、編號6 至編號41主文欄所示 之罪,各處如同欄所示之刑。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條第一款之不實填製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共二罪, 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 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 件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三、周榮華犯附表編號1 至編號4 、編號6 至編號41主文欄所示 之罪,各處如同欄所示之刑。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條第一款之不實填製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 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四、黃寶慧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不實填製罪,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附表編號7 、19、33、34、35、40、41主文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同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五、廖學源犯附表編號7 、19、33、34、35、40、41主文欄所示 之罪,各處如同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六、李明發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不實填製罪,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七、簡耀進犯附表編號7 、19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同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八、蔡昆達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九、李錦豐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十、黃金山犯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十一、恩企實業有限公司因他人犯罪所得新臺幣壹億陸仟壹佰捌 拾萬柒仟參佰柒拾肆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二、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汪惠南恩企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恩企公司」,名義負 責人為崔明禮,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105 年度 偵字第22538 號、106 年度偵字第2712號不起訴處分)實際 負責人,係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 商業負責人,與周榮華為夫妻關係(儀式婚,未為結婚戶籍 登記)。汪惠南對外自稱恩企公司總經理,周榮華則為恩企 公司協理,對外使用化名「周大為」;黃寶慧執掌恩企公司 財務會計。李明發為恩企公司下包商晶晟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晶晟公司」)及譽晟油漆有限公司(下稱:「譽 晟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二、汪惠南明知防火塗料欲在我國銷售施作,應依建築技術規則 總則編第4 條規定:「建築材料、設備與工程之查驗及試驗 結果,應達本規則要求;如引用新穎之建築技術、新工法或 建築設備,適用本規則確有困難者,或尚無本規則及中華民 國國家標準適用之特殊或國外進口材料及設備者,應檢具申 請書、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 請認可後,始得運用於建築物」;另內政部營建署(下稱; 「營建署」)訂定之「申請建築防火材料審核認可作業注意 事項」第4 點第4 款亦規定,申請防火漆等建築防火材料審 核認可作業,應檢附國內實驗單位依我國國家標準(如CNS1 2514)規定進行實驗所出具報告,或具有相當於經濟部中央



標準局推動之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CNLA)水準之國外 檢驗機構所出具檢驗證明文件;且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施工 綱要規範第09965 章「鋼構造防火漆」中,要求公共工程使 用之防火漆,除應依我國國家標準CNS12514規定通過防火時 效試驗外,固形分應在百分之65以上,竟基於意圖為恩企公 司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就附表編號1 至編號4 、編號6 至 編號41所示工程,與周榮華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及恩企公司 不法所有與虛偽標記商品而販賣之詐欺犯意聯絡,並就附表 編號7 、19、33、34、35、40、41主文欄所示工程,與周榮 華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及恩企公司不法所有與摻混調製、虛 偽標記商品而販賣之詐欺犯意聯絡,銷售未經我國認可檢驗 機構檢驗測試合格、原產國及品質標記不實、超過保存期限 或摻混調製之防火漆,施作使用於附表編號1 至4 、6 至41 所列國內重大公共建設或民間工程。茲分述如次:(一)汪惠南與Darren John Chaplin 等人於民國(下同)91年 6 月20日以美元1 元在英屬維京群島註冊及香港登記成立 Phoenix Fire Protection (Asia)Ltd . (下稱:「Ph oenix (Asia)公司」),繼於94年5 月27日以英鎊1 元 在英國註冊成立Phoenix Fire Technologies (UK)Ltd . (下稱:「Phoenix (UK)公司」)。汪惠南欲在我國 銷售Phoenix270(2 小時防火時效)及Phoenix168(1 小 時防火時效)水性薄膜膨脹型防火漆塗料(下稱:「Phoe nix270」、「Phoenix168」),惟其中Phoenix270經送請 英國檢驗機構Exova Warringtonfire公司測試,認定不具 防火時效。汪惠南遂以英國Nullifire Ltd . (下稱:「 英國Nullifire 公司」)生產之S707水性薄膜膨脹型防火 漆塗料(亦為2 小時防火時效),冠以「Phoenix270」之 名稱,送請英國檢驗機構Exova Warringtonfire公司測試 ,因而取得編號137593、137842/B等S707之試驗報告檔案 ,持向前揭實驗機構申請評估報告書,而該檢驗機構審查 後,據以認定實為英國Nullifire 公司所生產之S707水性 薄膜膨脹型防火漆塗料,而由Phoenix 公司冠以「Phoeni x270」名稱送請檢驗測試之防火漆,具有2 小時防火時效 ,因而於95年7 月12日出具編號156367之評估報告書。汪 惠南明知上開檢驗通過者,實為英國Nullifire 公司生產 之S707水性薄膜膨脹型防火漆塗料,故若非英國Nullifir e 公司所製造之同型號S707防火漆,因各製造者之原料及 製程未必完全相同,即使Phoenix 公司確實授權配方,亦 因製程及參與製造人員均不同,而屬於建築技術規則總則 編第4 條規定所稱之「新穎之建築材料或設備」,故需再



送請我國認可之檢驗機構檢驗測試,以確認其品質達於防 火標準而合格,否則上開檢驗測試,即毫無意義,此亦非 汪惠南或Phoenix 公司得任意自居我國所認可檢驗機構之 地位,而自行決定不需再送驗即可擅自逕行認定為合格者 。
(二)汪惠南持前述相關文件,向財團法人臺灣建築中心(下稱 :「建築中心」)陸續申請取得編號TABC(防火)103FC0 21C 、103FC022C 、103FC022C-R1及105FC022C 、105FC0 23C 等性能規格評定書,復以該等評定書,向營建署陸續 申請取得內授營建管字第1030813482、1030813486、1050 802046及1050512099、1050812102號等認可通知書,准予 恩企公司在我國銷售「英國Phoenix 公司生產之Phoenix2 70薄膜膨脹型防火塗料」,實則前述評定書及認可通知書 所評定及認可之標的,僅限於英國Nullifire 公司生產之 S707防火漆。
(三)英國生產之Phoenix168亦通過試驗,並經英國Exova Warr ingtonfire公司前揭實驗機構出具編號C117566 、C12452 5 等評估報告書,汪惠南則持該等報告書及後續多份展延 文件,向建築中心陸續申請取得編號TABC(防火)104FC0 35C-R1、104FC036C 、104FC036C-R1等評定書,復以該等 評定書向營建署陸續申請取得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819468 、1040813603及1050800013號等認可通知書,准予恩企公 司銷售「英國Phoenix 公司生產之Phoenix168薄膜膨脹型 防火塗料」。
(四)汪惠南於原判決附表二所示之期間,除向英國Nullifire 公司購買由該公司生產具2 小時防火時效、並經前述檢驗 合格之S707防火漆,換貼Phoenix270標籤之合格防火漆外 ,另購買非前述通過檢驗測試合格,故應再經我國認可之 檢驗機構檢驗測試,卻未再送請檢驗測試之德國Rutgers Organics GmbH (下稱:「德國Rutgers 公司」)、泰國 Allied Products (Thailand)Co . ,Ltd . (下稱:「 泰國APT 公司」)產售之防火漆,且為隱匿此等防火漆之 原產國及其未經我國認可檢驗機構檢驗測試合格之品質, 竟基於為恩企公司不法所有之意圖,指示黃寶慧向不知情 之德霖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霖公司」)訂 購印有「Phoenix270(MADE IN UK)」及「Phoenix168( MADE IN GERMANY )」之產品標籤,分別郵寄予德國Rutg ers 公司與泰國APT 公司,要求於產品出廠時,將「Phoe nix270(MADE IN UK)」標籤黏貼於2 小時防火時效漆桶 ,並將「Phoenix168(MADE IN GERMANY )」標籤黏貼於



1 小時防火時效漆桶,復由周榮華將前述未經檢驗測試、 標記原產國及品質不實之防火漆,以及恩企公司其他不合 格或過期之防火漆,使用於附表編號1 至4 、6 至41所示 工程。
(五)汪惠南復在美國內華達州設立G&B International Co . , Ltd . (下稱:「G&B 公司」),並指示黃寶慧以恩企公 司向G&B 公司購貨,G&B 公司再向德國Rutgers 公司、泰 國AP T公司購貨,貨品則逕由各該生產國運抵我國之方式 交易,報關則委託不知情之日昌行報關企業有限公司(下 稱:「日昌行公司」)辦理,進口報單則依恩企公司提供 交易文件註明賣方為「G&B International Co . ,Ltd . (Phoenix Fire Protection Ltd . )」,以此方式隱匿 貨源如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 、6 、8 、9 、10、11至13所 示,實為汪惠南自己成立Phoenix 公司之事實。(六)汪惠南周榮華因Phoenix168、Phoenix270有大量存貨, 惟已陸續屆期乾硬或品質低劣難以施作,故周榮華於取得 汪惠南之同意後,即與汪惠南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及恩企 公司不法所有之詐欺與虛偽標記商品而販賣之犯意聯絡, 先指示黃寶慧於101 年10月22日起至105 年6 月30日止, 向不知情之敦和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敦和公司」 ),陸續訂購鐵桶(如原判決附表三),再由周榮華親自 向不知情之千嬌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千嬌公司」)負 責人洪再祝,陸續訂購澱粉超過50公噸,均送至恩企公司 租用之臺南市○○區○○路0 段000 巷0 ○00號倉庫(下 稱:「臺南倉庫」)後,由周榮華自己或指揮具有幫助摻 混調製詐欺及虛偽標記商品犯意之廖學源,將Phoenix270 、Phoenix168,以1 桶摻水分裝成2 桶後,再加入前述澱 粉,以使該防火漆之固形分維持在百分之65以上,用以通 過檢驗,並由具有摻混調製詐欺及虛偽標記商品幫助犯意 之黃寶慧,將前揭德霖公司印製之標籤,交付周榮華及廖 學源黏貼於Phoenix270及Phoenix168防火漆桶上。於恩企 公司內部庫存管理上,德國Rutgers 公司生產者為代號P ,泰國APT 公司所生產者為代號T ,英國公司產品之代號 為UK,經前述摻混調製之防火漆,則於原代號後加註「A 」,以區別辨識,故前述摻混調製並冒充為德國、英國進 口未經摻混調製之合格產品者,代號為PA、UKA 。汪惠南周榮華並將摻混調製並虛偽標記之Phoenix168、Phoeni x270,使用於附表編號7 、19、33、34、35、40、41所示 工程。
(七)汪惠南以恩企公司名義承攬國內各營造公司得標後轉包之



防火漆工程,若廠商有意詢價或訂約,則指示不知情之恩 企公司員工○○○,將評定書、認可通知書送審,取信於 附表所列廠商或業主(附表編號5 工程除外),且該等廠 商或業主,並無從知悉恩企公司所提供之防火漆,實非評 定書、認可通知書所評定、認可之防火漆,或經摻混調製 並經換貼標籤,或為過期之防火漆,而誤信為經評定書、 認可通知書所評定及認可、與標籤所示相符、未經摻混調 製並換貼標籤,亦非過期之合格、合法、合於契約目的之 防火漆,而予以購入,並由周榮華施作於附表編號1 至4 、6 至41所示之國內公共或民間工程。施工完畢後,再由 ○○○負責以合約規範面積及厚度估驗計價請款,使附表 編號1 至4 、6 至41所列廠商或業主陷於錯誤,誤以為恩 企公司施作使用之防火漆,確經評定書、認可通知書所評 定及認可、與防火漆桶標籤所示相符,且未經摻混調製並 換貼標籤,亦非過期之合格、合法、合於契約目的之防火 漆,而予以付款,致給付恩企公司如附表「沒收金額」欄 所示工程款。
三、汪惠南周榮華黃寶慧,共同基於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及明知不實事項而記入帳冊之犯意聯絡,李明發則基於幫助 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犯意及與汪惠南周榮華黃寶慧共同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經汪惠南周榮華李明發約定 同意負擔虛開統一發票金額之稅捐,汪惠南周榮華並指示 黃寶慧按月分配所需發票面額後,由黃寶慧李明發索取無 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且渠等均明知恩企公司於101 年11月 起至105 年8 月底止,於原判決附表四所列時間,並無與晶 晟公司、譽晟公司為發票內容之實際交易,李明發仍填製晶 晟公司、譽晟公司不實銷項如原判決附表四之統一發票50紙 ,銷售金額達新臺幣(下同)22,094,410元,交付黃寶慧作 為恩企公司進項憑證。再經汪惠南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業稅時,持上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恩企公司之進項憑證, 據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額,以此 不正當方法使恩企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合計1,104,720 元。李 明發幫助恩企公司逃漏前揭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 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四、105 年初,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下稱:「臺北市調 處」)開始偵查,於105 年1 月27日以北防字第1054351234 0 號函請業主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調取附表編號32瑞助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助公司」)承包「臺北市和平 國小暨籃球館新建工程」其中恩企公司承攬防火漆工程之相 關資料,經瑞助公司洽恩企公司提供,汪惠南因明知上開檢



驗通過者,實僅為英國Nullifire 公司生產之S707防火漆, 若非英國Nullifire 公司所製造之同型防火漆,因各製造者 之原料及製程未必完全相同,即使經Phoenix 公司授權配方 ,亦因製程及參與製造之人員不同,故需再送請國內認可之 檢驗機構檢驗測試,以確認其品質合格,否則上開檢驗即毫 無意義,且同理經英國Exova Warringtonfire公司出具編號 C117566 、C124525 等評估報告書而實際通過檢驗測試者, 僅限於「英國生產之Phoenix168」,為掩飾前揭詐欺及虛偽 標記商品而販賣之犯行,並於詐欺業主或廠商之財產法益外 ,另以侵害關務機關執掌關務行政法益,及臺北市調處調查 案件正確性之行政法益,而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於 105 年1 月底、2 月初某日,將經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關務 人員顏美華驗關之進口日期102 年4 月23日,報單編號BC02 UD660310號,貨物名稱Phoenix270 Intumescent Basecoat (防火耐焰油漆)數量145 桶、NullifireS605 Intumescen t Basecoat(防火耐焰油漆)數量220 桶之進口報單(進口 證明用聯),變造報單內容為進口日期104 年2 月23日,報 單編號BC04UD660316號,貨物名稱Phoenix270 Intumescent Basecoat(防火耐焰油漆)數量1,200 桶、Phoenix168 Int umescent Basecoat (防火耐焰油漆)數量1,200 桶、驗關 日期104 年3 月12日,行使交付瑞助公司,再轉交臺北市政 府捷運工程局,使瑞助公司、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誤信恩 企公司於104 年2 月23日合法自英國Phoenix 公司進口Phoe nix168、Phoenix270數量共計2,400 桶,足生損害於顏美華 、瑞助公司、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及臺北市調處。
五、臺北市調處於105 年3 月28日,以北防字第10543543000 號 函請業主營建署調取附表編號19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麗明公司」)承包「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興建計 畫—博物館建築及相關工程」,恩企公司承攬防火漆工程之 相關資料,經營建署洽監造人大元聯合建築師事務所(下稱 :「大元事務所」)轉洽恩企公司提供,汪惠南同因明知上 開檢驗通過者,實僅為英國Nullifire 公司生產之S707防火 漆,若非英國Nullifire 公司所製造之同型防火漆,因各製 造者之原料及製程未必完全相同,即使經Phoenix 公司授權 配方,亦因製程及參與製造之人員不同,故需再送請國內認 可之檢驗機構檢驗測試,以確認其品質合格,否則上開檢驗 即毫無意義,且同理經英國Exova Warringtonfire公司出具 編號C117566 、C124525 等評估報告書而實際通過檢驗測試 者,僅限於「英國生產之Phoenix168」,為掩飾前揭詐欺及



虛偽標記商品而販賣之犯行,並於詐欺業主或廠商之財產法 益外,另以侵害關務機關執掌關務行政法益,及臺北市調處 調查案件正確性之行政法益,而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 ,於105 年4 月間某日,將前揭BC02UD660310號進口報單, 變造報單內容為進口日期103 年4 月23日,報單編號BC03UD 660310號、驗關日期103 年5 月18日,行使交付大元事務所 ,再轉交業主營建署,使大元事務所、營建署誤信恩企公司 於103 年4 月23日合法自英國Phoenix 公司進口Phoenix270 數量200 桶,及自英國Nullifire 公司進口Nullifire Syst emS605薄膜膨脹型防火塗料數量280 桶,足以生損害於顏美 華、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大元事務所、營建署及臺北市調 處。
六、簡耀進李錦豐蔡昆達黃金山為恩企公司之工地現場監 工,李明發之晶晟公司、譽晟公司則為恩企公司之承包商。 簡耀進明知周榮華廖學源之前述摻混調製防火漆行為,仍 依周榮華之指示,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將該摻混調製之防 火漆使用於其擔任監工之附表編號7 、19所示工程,以此方 式幫助周榮華實施摻混調製之詐欺犯行。蔡昆達李明發於 附表編號35所示工程,發現周榮華所提供之防火漆具粉粒阻 塞噴嘴而品質異常,已足合理懷疑並客觀預見為摻混調製者 ,而如確為摻混調製者,亦不違背其本意,仍將該防火漆使 用於附表編號35所示之工程,並基於幫助摻混調製詐欺之犯 意,於該防火漆使用前,故意違反施工常規加入發泡劑,以 此方式幫助周榮華實施摻混調製之詐欺犯行。黃金山明知周 榮華、廖學源之前述摻混調製防火漆行為,仍依周榮華之指 示,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將該摻混調製之防火漆使用於其 擔任監工之附表編號41所示工程,以此方式幫助周榮華實施 摻混調製之詐欺未遂犯行。
七、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並指揮臺北市調處 移送偵辦後提起公訴。
理 由
壹、上訴及答辯要旨
一、檢察官部分:
(一)提出上訴部分:原判決判處被告汪惠南周榮華就原判決 附表一編號5 所示工程被訴詐欺取財、虛偽標記商品無罪 部分、被告周榮華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4 、編號 6 至編號32、編號36至39所示工程被訴詐欺取財(包含「 隱匿貨品來源」及「摻混調製」之詐術)及虛偽標記商品 部分、被告汪惠南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4 、編號 6 至編號32、編號36至39所示工程被訴「摻混調製」之詐



欺犯行部分及被告周榮華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3至編號35 、編號40至編號41所示工程被訴為「隱匿貨品來源」之詐 欺部分。
(二)恩企公司現場監工被告簡耀進於偵查時證述:伊從101 年 9 月1 日開始在恩企公司服務,是被告周榮華請伊來做, 被告周榮華說渠做防火漆,伊的專案背景是93年時,做奇 美案件的監工,也是做防火漆。水性防火漆部分都有混製 ,自伊進恩企公司之後,都有混製,進澱粉的目的,是把 料稀釋,加水、加澱粉,然後拿去工地用,鐵桶的目的是 裝調製的塗料,因為用最低標奪標,競爭之下為求利潤等 語。證人即敦和公司員工周文雄於調詢時證述:恩企公司 自101 年10月22日起,陸續向敦和公司購買容量為23L 之 鐵桶,恩企公司從101 年10月22日開始購買23公升金屬環 帶印刷鐵桶,每次訂購量約2,000 個,103 年及104 年各 訂約2,000 個,105 年訂購兩批各2,000 個等語。(三)被告周榮華於法官訊問時供陳:恩企公司防火漆庫存,有 的放得比較久,存放防火漆的桶蓋或桶底有部分會生鏽或 脫落,在出貨的時候發現桶子有這樣的問題,就會回報給 恩企公司,請恩企公司重新訂購與原先桶子差不多樣式的 桶子,但因為桶子數量如果太少的話,對方不會出貨製作 ,所以就大量向另一家公司訂購2,000 個樣式類似的新桶 子,而在伊換置防火漆桶子的過程中,因為有些防火漆放 置時間比較久,漆體本身變得比較乾硬,所以就水性防火 漆部分,伊就加水打散將防火漆調得比較稀,這樣一來防 火漆的桶數就會因此增加,原來1 桶防火漆經過這樣的調 稀過程後,就會數量變成1 桶多,但又不足2 桶,而因為 加水稀釋之後,固成分比例比較低,但因為依照規定固成 分的比例要在百分之65以上才符合規範,伊從一些相關資 料得知可以添加澱粉,來增加固成分的比例,所以伊就加 入澱粉來調製…伊願意認罪,伊不該在防火漆內加入水、 澱粉來調製新的防火漆等語。被告周榮華再於偵訊時供述 :「(問:恩企公司自101 年就開始混製Phoenix270塗料 ,是否如此?)緣由就如同渠在法官面前陳述」等語。(四)恩企公司內部庫存管理中於產品代號後加註「A 」者,為 自行調製後之防火漆,以茲區別辨識(購入產品庫存代號 為P 者為德國Rutgers 公司生產,代號T 者為泰國APT 公 司生產,代號UK者為英國Nullifire 公司生產,經調製產 品代號則為PA、UKA )一節,為被告周榮華所是認,且由 B1卷第93頁「Stock 2016.09.07」文件記載「A :調/P :Rutgers /T :APT 」可證。而由搜索時扣得各時期恩



企公司庫存一覽表可見,自101 年前,即有「Phoenix16 8 (A )」、「Phoenix270(A )」之特殊註記;又本案 扣押物「A-72/ASUS/恩企/MyDocuments /防火漆工程 /和鑫光電」之電磁紀錄中,存有販售澱粉給恩企公司之 千嬌公司名片,而檔案拍攝日期為101 年8 月18日(見B1 卷第101 、102 頁),另本案扣押物「A-17/SONY/使用 者/Victoria/桌面/U 槽/Besty /帳務」之電磁紀錄 中,存有101 年零用金帳明細,其中101 年10月11日以零 用金給付「千嬌材料」245,000 元(見B1卷第101 、104 頁)乙情,有前揭卷證資料可稽,被告周榮華亦於偵訊時 自承:零用金帳若有寫這筆支出,那應該是有這筆的支出 等語,堪信恩企公司至遲自101 年起,即有加水稀釋、摻 混調製防火漆之行為。然原判決僅以千嬌公司能查得之收 款支票逕認恩企公司自103 年起始向千嬌公司購買澱粉摻 混調製施作於本案工程上之防火漆一事,即與上述卷附客 觀證據及被告周榮華簡耀進不利於己之供述等證據內容 有違,卻對該等不利於被告之證據資料,未予詳述其理由 ,已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五)再考諸原判決附表一之三所示Phoenix168庫存統計,可知 恩企公司自99年9 月20日開始分別至德國、泰國進口Phoe nix168,截至本案第1 個於100 年4 月1 日起施工之工程 (原判決附表一之三編號1 昱成光能苗栗廠房防火漆工程 ,該工程施作Phoenix168)時,恩企公司Phoenix168庫存 量完全不足以支應本案第一個工程之施工量需求,足見非 加水稀釋、摻混調製以膨脹Phoenix168庫存無法支應。又 由原判決附表一之三可知,迄附表一編號5 華南銀行總行 世貿大樓防火塗裝工程(該工程施作Phoenix270)施工時 ,Phoenix168已估計耗用共240,815kg (49,831+122,372 +3,430+3,684+4,530+ 45,441+2,306+5,481+3,740+29,00 1+42,927=240,815),然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 工程於102 年7 月開始施工時,恩企公司Phoenix168庫存量僅有30,3 50kg,堪信被告周榮華供陳:係將1 桶Phoenix270調製成 二桶Phoenix168之稀釋膨脹手法為真實,否則無從解釋原 判決附表一編號5 工程施工前的Phoenix168之來源。(六)再參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 施工前,恩企公司Phoenix270庫 存量為109,311kg ,以2 倍稀釋膨脹數量,始約略等同Ph oenix168耗用數量,則既然恩企公司庫存Phoenix270用以 摻混調製Phoenix168以供原判決附表一之三編號1 至12的 工程使用,即已無可能足量提供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 工程 使用,原判決認定附表一編號5 工程均使用合格防火漆之



部分事實認定,即有違誤。另查,原判決附表一之三之統 計表,對於Phoenix168與Phoenix270之使用量,乃個別獨 立計算兩者施作耗用量與庫存量,單以Phoenix270庫存量 推論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 均用合格防火漆料,惟忽略本案 被告周榮華廖學源均自承將防火漆料、澱粉、水以2 : 1 :1 比例,將Phoenix 270 加水稀釋摻混調製成Phoeni x168之事實,實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誤。
(七)被告黃寶慧自承向德霖公司訂購印有「Phoenix270(MADE IN UK )」及「Phoenix168(MADE IN GERMANY )」之產 品標籤等事實,並供述:臺北辦公室是德霖公司把東西送 來給伊等,然後有時周榮華會要伊把標籤寄到臺南倉庫等 語;又證人即德霖公司業務黃素卿證以:恩企公司主要是 委託該公司印刷Phoenix168、Phoenix270、PhoenixSBT的 貼紙,尺寸16.5公分乘以45公分,恩企公司向該公司訂購 前開彩色印刷貼紙的期間,是從101 年開始到現在,合計 共印刷29,500張給恩企公司,還有印一些小貼紙,主要是 用來修改原印刷品的文字,因為有些修改貼紙已經沒有存 檔,所以不知道貼紙內容是什麼,時間是101 年到現在; 恩企公司101 年印刷Phoenix168為4,500 張,單價每張3. 8 元,總價是17,955元,102 年、104 年間,只有少量修 正貼紙,105 年間訂購Phoenix168、Phoenix270各1 萬張 ,共計2 萬張,每張3.8 元,明細表已經附卷等語;而恩 企公司並未委託德霖公司印製「Made in Thailand」之標 籤一節,經證人黃素卿於原審審理時證以:恩企公司委託 印的貼紙是Phoenix168、Phoenix270、Phoenix SBT 這三 種等語,以及被告汪惠南於原審審理時證以:「(問)我 們剛看到Phoenix 貼的標籤,為何沒有Made in Thailand ?泰國做的,因為你們有從泰國買,為什麼沒有Made in Thailand的標籤?(答)這是我的失誤」等語,再佐以被 告周榮華自承:伊知悉恩企公司防火漆有從泰國進口;另 向被告汪惠南建議調製等語,衡諸被告周榮華以承包防火 漆工程為業,豈會對防火漆標籤上原產國標示毫無認識知 覺?況查,如起訴書附表一各參與行為人欄所示之被告等 人對Phoenix168及Phoenix270防火漆加水稀釋摻混調製之 行為,應有知悉,且對原裝進口之防火漆料,再加以調製 、摻水稀釋、摻混澱粉、重新裝桶等行為,均為改變原商 品質量之再製作行為,參與各工程之被告等人均知悉相關 灌水改製防火漆料行為,對各該施作之防火漆桶上卻仍虛 偽標記「MADE IN UK」、「MADE IN GERMANY 」之犯行, 仍任由提供施作於本案各防火漆工程上,自有以虛偽標記



原產國來欺騙他人之犯意與犯行,原判決遽認被告汪惠南周榮華此部分犯行不足證明,已有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 法則之誤。
(八)就防火漆的耗用量而言,原判決雖以A5卷第16頁恩企公司 在「Phoenix270」防火漆申請評定時所提出的「綜合說明 書」中的估算標準為據;被告雖提出「Phoenix168」之產 品說明書,主張「Phoenix168」之用量並不如「Phoenix 270 」那麼多云云;然恩企公司在「Phoenix168」防火漆 申請評定時所提出的「綜合說明書」對用量的估算,係採 取同樣的標準,此有同卷第187 頁之「綜合說明書」可稽 ,故原判決估算標準並無違誤。更何況本件防火漆在建築 中心評定時,雖係以英國Warrington實驗室的報告作為評 定標準,但仍附加一定條件,即「被覆厚度需增加1.25倍 」﹙見A5卷第171 、172 頁﹚,此亦經證人即負責系爭防 火漆評定之黃然結證明確。則加成換算之後,每平方公尺 的耗用量即應為1.9 公斤,則原審以1.5 公斤計,實已係 從寬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綜上,被告根據Phoenix168說 明書上數值,指摘原判決附表1-3 估量表之計算標準有誤 ,並不可採。
(九)按防火塗料欲在我國銷售施作,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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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晶晟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敦和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恩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