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簡字,108年度,87號
CSEV,108,旗簡,87,2019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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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簡字第87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世明 
      王世萍 
      王世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佩如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9 月19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8,
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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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