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簡字第87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世明
王世萍
王世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佩如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9 月19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8,
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