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簡字,108年度,212號
CSEV,108,旗簡,212,2019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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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簡字第21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傅博文 
      傅裕翔 
      傅裕媗 

      傅吳松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 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遺產分割事件為家 事丙類事件,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3 條第3 項第6 款 亦分有明定。又依家事事件法第70條規定:「因繼承回復、 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 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一、繼承開始時被 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 居所地之法院。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二、經查,原告代位其債務人甲○○提起本件分割遺產訴訟,惟 因遺產分割事件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3 項第6 款所定之丙 類事件,而代位分割遺產訴訟,所涉者同屬繼承人間之訴訟 ,被告並得以對於被代位人之一切抗辯對抗代位人,故其本 質仍與丙類事件相當,是本件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3 項 第6 款所規定之丙類事件之「遺產分割」事件之家事事件, 應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處理。次查,被繼承人傅運 祥於繼承開始時之住所為高雄市○○區○○里○○○00號之 1 ,此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22頁);系爭遺產所在地,則位於高雄市美濃區,此亦有本 院107 年度旗簡字第179 號判決影本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 15至20頁),是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 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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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