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現金卡借貸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8年度,428號
STEV,108,店補,428,2019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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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42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陳奕安(原名陳春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逾期未提出,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之訴,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177條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 訟法第116條第3項授權司法院頒訂之「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 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下稱電信傳真作業辦法 )第3條規定「法院應設置可供收受及發送文書之電信傳真 及其他科技設備,將其傳真號碼、電子信箱帳號、司法院線 上起訴及書狀傳送作業平台(以下簡稱司法院作業平台)網 址公告週知,並指定專人處理本辦法所定之文書傳送事務」 ;第9條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 七條規定提出之文書或添具之事證,當事人除傳送至法院外 ,應將繕本或影本以適當方式直接通知他造;其不能直接通 知者,得提出繕本或影本,由法院送達他造。但兩造均指定 以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訴訟文書者,不在此限」。依上說明 ,原告若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起訴狀,而法院認 有不依法定方式實施,但可以補正者,法院即應裁定命限期 補正,自不待言。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僅以司法院作業平台為之, 致本院難以辨識其真偽;又原告亦未依上開電信傳真作業辦 法第9條規定,將繕本或影本以適當方式直接通知他造,或 提出繕本或影本,由法院送達他造,自屬未依法定方式實施 ,爰定期命原告提出正本及繕本各1份,逾期未提出,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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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