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8年度,396號
STEV,108,店補,396,2019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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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396號
原   告 盧珮姍
被   告 李采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采純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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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