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聲字,108年度,33號
STEV,108,店簡聲,33,2019100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林福忠 
相 對 人 高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
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零壹佰肆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均定有明文。所謂訴訟費用,包括各 審級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 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 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 費用。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 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03 條亦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 店簡字第502 號判決由被告即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百分之 八十,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嗣因相對人就第一審判決其 敗訴部分新臺幣(下同)80,742元及其利息部分不服提起上 訴,經本院107 年度簡上字第509 號於108 年7 月31日判決 「上訴駁回」、「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及減縮部分 鑑定費用171,053 元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負 擔」、「附表:被上訴人勝訴部分:後附鑑定各項費用表工 作項目㈥部分,原因研判費用30,000元,所占工作項目㈥㈦ ㈧㈧之比例為6/19,敗訴部分則為13/19 ,故被上訴人減縮 部分應負擔鑑定費用為171,053 元」,並確定在案。三、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聲請人即原告於第一審請求相 對人即被告給付158,299 元及其利息,本院以106 年度店簡 字第502 號判決「被告給付原告80,742元,及自107 年6 月 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原告 其餘之訴駁回」,則本件就聲請人於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 即77,557元(計算式:158,299 元-80,742元=77,557元) ,因聲請人未提起上訴而先告確定,是第一審確定部分之訴 訟費用為652 元(計算式:1,330 元×77,557元/158,299元 =65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80即



520 元、餘由聲請人負擔即132 元。就第二審諭知訴訟費用 部分,第一審訴訟費用未確定之訴訟費用為678 元(計算式 :1,330 元×80,742元/158,299元=678 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鑑定費 用為78,947元(計算式:250,000 元-171,053 元=78,947 元 )。第二審訴訟費用即2,030 元(計算式:1,500 元+ 530 元=2,030 元)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綜上,相對人 就訴訟費用應負擔82,175元(計算式:520 元+678 元+2, 030 元+78,947元=82,175元);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則為171,185 元(計算式:132 元+171,053 元=171,185 元)。是以,就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為82,1 75元,扣除其所預納之訴訟費用2,030 元,則相對人尚須給 付聲請人80,145元(計算式:82,175元-2,030 元=80,145 元),並加計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計 算 書
┌───────┬───────┬─────────┐
│項目 │金額(新臺幣)│備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 │經聲請人預納 │
├───────┼───────┼─────────┤
│鑑定費 │250,000元 │經聲請人預納 │
├───────┼───────┼─────────┤
│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 │經相對人預納 │
├───────┼───────┼─────────┤
│第二審證人費用│530元 │經相對人預納 │
├───────┼───────┴─────────┤
│合計 │251,330元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