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8年度,984號
STEV,108,店簡,984,2019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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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店簡字第98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呂立全 
被   告 杜家瑋(即杜振武之繼承人)

      杜立安(即杜振武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杜振武遺產之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玖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於繼承杜振武遺產之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玖佰伍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杜振武於民國93年1月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30萬元,詎杜振武未依約還款,尚欠17萬2956元,及自 95年5月9日起計算之利息、95年6月10日起計算之違約金未 清償。又杜振武於105年9月28日死亡,被告為杜振武之繼承 人,前向鈞院陳報遺產清冊,原告於公示催告期限內報明債 權等情,業據提出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放款帳務明細查詢、 催呆查詢、戶籍謄本、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424號裁定、 本院公示催告公告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提出書狀或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本院審酌前揭書證,並依職權調 閱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424號卷宗查明屬實,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繼承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 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金額在50萬元以下之簡易訴



訟程序,本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 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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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